江蘇省南京監獄

                 

〔2024〕蘇南獄減建字第91號

    罪犯孔某寧,男,1954年11月15日出生,江蘇省南京市人,大學文化,現在江蘇省南京監獄七監區服刑。

    2018年8月2日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7)蘇01刑初117號刑事判決,以罪犯孔某寧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百五十萬元;犯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自2017年5月22日起至2028年5月21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一百五十萬元,受賄犯罪所得折合人民幣一千三百零九萬三千四百九十八元六角予以追繳,上交國庫。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9月7日交付執行。

    罪犯孔某寧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19年7月、2020年1月、2020年7月、2021年1月、2021年8月、2022年2月、2023年1月、2023年7月獲得表揚八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人民幣一百五十萬元,罪犯孔某寧于2018年10月12日向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繳納完畢,追繳受賄犯罪所得折合人民幣一千三百零九萬三千四百九十八元六角判決前已全部退繳,財產性判項已全部履行。鑒于該犯系職務犯罪的罪犯,應當從嚴。罪犯孔某寧無刑罰執行期間再犯罪情形。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孔某寧減去有期徒刑五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南京監獄

2024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