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蘇0324刑更21號

 

罪犯肖迎春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一案,我院于2023年12月5日作出(2023)蘇0324刑初514號刑事判決,以罪犯肖迎春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現罪犯肖迎春以哺乳為由,向本院申請暫予監外執行。現將立案基本情況予以公示,向社會公布,接受監督。如有異議,請于公示次日起三日內向本院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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