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睢寧縣人民法院)罪犯肖迎春申請暫予監外執行立案公示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徐州 發布時間:2024-06-26 瀏覽次數:1124
(2024)蘇0324刑更21號
罪犯肖迎春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一案,我院于2023年12月5日作出(2023)蘇0324刑初514號刑事判決,以罪犯肖迎春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現罪犯肖迎春以哺乳為由,向本院申請暫予監外執行。現將立案基本情況予以公示,向社會公布,接受監督。如有異議,請于公示次日起三日內向本院提出。
意見反饋方式:
電話:0516-80389558,通訊地址:江蘇省徐州市睢寧縣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