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罪犯蔡連祥申請暫予監外執行的公示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泰州高港區人民法院 發布時間:2023-05-30 瀏覽次數:1130
罪犯蔡連祥,男,1976年1月7日出生于江蘇省揚中市,漢族,初中文化,無業,住江蘇省揚中市。
本院于2023年2月20日作出(2022)蘇1203刑初343號刑事判決書,以蔡連祥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與前罪犯販賣、運輸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三千元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八千元。罪犯蔡連祥以心臟患有疾病為由申請監外執行。
現本院將罪犯蔡連祥申請暫予監外執行的有關情況向社會公開,接受監督。公示期限三日。公示期間,如對本案有異議,可以通過以下聯系方式向本院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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