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號的界定

 

國內外有關商號的稱謂及定義可以說是形形色色,有的人認為商號就是企業名稱,有的人認為商號是商人的姓名,還有的人則認為商號應作廣義和狹義的區分等等。要弄清楚商號的定義首先應該分清商號與相關概念的關系。

 

(一)概念辨析

 

1、商號與企業名稱

 

企業名稱是表明企業的注冊地或者營業地、商號、行業、組織形式等特點的全稱。我國《企業名稱登記管理條例》第7條規定:"企業名稱應當由以下部分依次組成:字號(或者商號)、行業或者經營特點、組織形式。企業名稱應當冠以企業所在地省(包括自治區、直轄市)或市(包括州)或者縣(包括直轄市)行政區劃名稱。"所以企業名稱一般由"行政區劃+商號(字號)+行業+組織形式"組成,商號只是企業名稱中的一部分。在企業名稱的諸要素中,只有商號具有可選性和多樣性,只有商號的命名才體現了企業經營者的意志,包含著他們對企業目標的追求和期待,商號是企業名稱中最為重要也是最為個性化的組成部分。

 

2、商號與商標

 

商標是指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業者在其生產、加工、制造、挑選或經銷的商品上或所提供的服務上所使用的,由文字、圖形或者其他組合構成的,具有顯著特征,便于識別商品或服務來源的標志。可見商標是用來識別商品和服務來源的一種標志,而商號則主要依附于商事主體,是用來識別商事主體及其活動的一種標志。當然,二者的區別也不僅限于此,還存在其他的一些區別,例如,在我國,每個商事主體都必須有商號,但由于我國在商標注冊上一般采取的是自愿主義,所以商事主體在其商品或者服務上不一定擁有自己的商標。另外對于同一商事主體而言,商號具有唯一性而商標則不具有唯一性。

 

當然商標與商號之間還存在一定的聯系,兩者的聯系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第一,二者的構成要素有重合的部分;第二,二者可以交互登記;第三,二者在市場中起到一定的識別作用。需要注意的是,實踐中有關兩者的爭議,往往主要是由于二者之間的聯系引起的。某些人利用商標與商號之間的相似性,惡意將他人的"商標商號化"或者將他人的"商號商標化",使他人受損。

 

3、商號與網絡域名

 

域名是互聯網上計算機定位和身份識別的商業標志。域名存在于虛擬空間,商號則存在于現實空間。域名是企業網上的商號、商標,承載了與特定企業的商號、商標及其商品、服務相聯系的額外功能。另外域名不受區域的限制,而商號只能在其登記的行政區域內有效。

 

隨著互聯網的發展,域名注冊與商號權的沖突也逐漸顯現出來,由于立法的滯后性,我國在域名的法律保護方面相當的薄弱,司法解釋也僅有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724日頒布的《關于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域名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有關字號與商號的區別,理論界普遍認為兩者現在已無實質上的區別,"前者是民法通則中的用語,后者是從商法的角度來使用,將來立法應擇一而用。"

 

(二)商號權的性質

 

通過以上的概念辨析,我們可以將商號與相關的概念區別開來,但是要真正理解商號,還得深入到商號的性質中去。

 

對于商號權的性質,學界主要有三種觀點:第一,人格權說,即認為商號權是商事主體享有的人身權,具有人身權的專有屬性,這也是在我國《民法通則》所體現的觀點;第二,財產權說,即認為商號權是商事主體享有的財產權,認為商號權具有經濟效益,并且可以作為客體進行轉讓和繼承;第三,雙重屬性說說,即認為商號兼具人格權和財產權雙重屬性;第四,知識產權說,即認為"商號權就是商品生產經營者依法對其注冊的商號所享有的專用權,其內容具有人身權和財產權雙重屬性,在權利類型上屬于知識產權"

 

"知識產權說"越來越受到學者的青睞,筆者也認為商號權屬于知識產權。知識產權的特征概括起來主要有以下五個方面:第一,無形財產權;第二,雙重性;第三專有性;第四,地域性;第五,時間性。可見,商號權除了地域性和時間性不能滿足知識產權的要求外,商號權是符合知識產權的基本屬性的,可以說商號權是一種特殊的知識產權,可以將商號權并入知識產權的保護范圍,對其保護可以適當參照商標的相關規定。

 

綜上,商號是指企業或者其他商事主體在其工商業活動中為區別于其他商事主體及其活動而使用的名稱。商號權是指商事主體對其商號享有的一種知識產權,主要包括商號設定權、商號使用權、商號專用權、商號轉讓權等等。

 

二、我國商號權保護的缺陷

 

(一)商號權的法律定位不準確

 

從第一部分有關商號的性質論述中可以看出,我國"民事基本法將商號權規定為人身權的一種,我國對于商號權保護的法律也僅僅限定在人身權保護方面,而沒有上升到財產權方面,在知識產權保護方面,則沒有具體規定"。我國法律將商號權定位在人身權上,可以說是不準確的。另外我國對商號權的保護一般是附屬于企業名稱的保護之中的,這也有待于進一步改善。

 

(二)缺乏一部專門的法律規范

 

在我國法律體系中涉及商號權的相關規定主要體現在《民法通則》、《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公司法》、《反不正當競爭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產品質量法》、《公司登記管理條例》、《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定》、《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關于解決商標和企業名稱中若干問題的意見》、《商標法》、《商標法實施細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注冊商標、企業名稱與在先權利沖突的民事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中。由此可見,我國在商號權的立法上主要采用的是民法和專門法律以及司法解釋立法多管齊下的模式,比較零散,給司法實踐帶來了很大的不便。而且有關商號權的核心立法層次較低,法效不高。

 

(三)"同行業、分級登記"的管理制度,限制了商號權的保護范圍

 

我國《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第4:"企業名稱的登記主管機關是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級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主管機關核準或者駁回企業名稱登記申請,監督管理企業名稱的使用,保護企業名稱專用權。登記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對企業名稱實行分級登記管理。"可見,除了由國家行政管理局登記的名稱在全國范圍內有效外,其他地方各級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的名稱只在其登記地內有效。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我國的"市場"早已不再局限于一定的范圍內,它是對全國甚至是全世界開放的市場,而 "同行業、分級登記"的管理制度卻將某一商號權緊緊地限制在一定的行政區劃內,這與我國市場經濟的體制是不相符的。

 

(四)權利沖突救濟途徑的缺乏

 

由于我國立法的不完善等原因,造成了商號與商標、商號與網絡域名、商號與企業名稱的沖突不斷。另外我國對商號與相關權利沖突的救濟途徑的規定相當的匱乏,僅在國家工商局制定的《關于解決商標與企業名稱中的若干問題的意見》中有所規定,其內容僅涉及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認定,且屬行政機關在行政執法時的依據,尚未上升到法律層次,故不具有普遍執行的效力。立法的不完善加上救濟途徑的缺乏,勢必會使公民的合法權益受損,影響正常的社會秩序。

 

三、我國商號權保護的完善

 

(一)商號權性質的重新定位

 

《巴黎公約》最先提出了對廠商名稱的保護,并專門擬定了第8條、第9條、第10條對廠商名稱進行了保護。可見《巴黎公約》已將商號權納入了知識產權的保護范圍,它與商標、發明專利一樣作為知識產權受到國際條約的保護。而我國的《民法通則》則將商號放在人身權一節中進行規范,這顯然已經與國際脫軌,需要改善。所以,我國應在立法中明確商號權的知識產權的性質。

 

(二)制定專門的《商號法》

 

我國與商號有關的立法不僅雜亂而且層級比較低,嚴重影響了我國對商號權的保護,所以有必要制定專門的《商號法》。有學者提出將商號的保護納入《商標法》的范疇,我覺得此種做法欠妥,商號與商標雖然存在相似的地方,但是二者還是有區別的。在實踐中正是由于二者的相似性已經產生了許多沖突,如果再將商號的保護納入《商標法》中,無疑會使這種沖突愈演愈烈。但我們在建立《商號法》時,可以適當地參照商標的相關保護。

 

(三)管理制度的一體化

 

長期以來我國商號權被限定在一定的區域內,這種地區級別主義登記制度已經不能滿足我國發展的需要,還造成了一些不必要的沖突。所以,應當廢除地區級別主義登記制度,建立省級甚至全國的工商行政部門內的一體化管理制度。在進行商號權登記管理時,還可以借鑒商標法規定的異議程序,商號經登記機關初步審定后,予以公告,在公告期內,任何人可以提出異議。還有學者建議,對于新開辦的企業,應當選擇既可以作為商號核心文詞使用又可以作為商標注冊的文字,并分別進行商號檢索和商標檢索,檢索無誤后同時進行商號登記和商標注冊。對于使用不同商號與注冊商標的老企業,應先比較其商標與商號在知名度、信譽、公眾形象等方面的差異,選擇知名度較高的商標注冊登記為商號,或將知名度較高的商號注冊為商標這種做法值得嘗試。

 

(四)權利救濟途徑的完善

 

首先,應當從立法上進一步明確商號以及相關概念的內涵,統一商號的稱謂,防止概念的混淆。其次,增加商號侵權的司法救濟途徑,我國商號侵權一般采取的是行政救濟的方式,但是國際上對于知識產權的保護早已設置了司法救濟的內容,為了規范商號侵權行為并與國際接軌,在商號立法時應當增加司法救濟的相關內容。

  

 

參考文獻:

 

1、趙中孚主編:《商法總論》,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6年版。

 

2、鄭成思編:《知識產權文叢》(第10卷),中國方正出版社2004年版。

 

3、杜景林譯:《德國商法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

 

4、鄭成思:《知識產權論》,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5、楊立新:《人身權法論》,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