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經濟開發區人民法院)罪犯時海燕收監執行公示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常州經濟開發區人民法院 發布時間:2023-02-24 瀏覽次數:1112
罪犯時海燕,女,1982年5月29日出生,漢族,小學文化,農民,戶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陽市,暫住江蘇省常州市新北區。
本院于2018年12月21日作出了(2018)蘇0492刑初392號刑事判決,以販賣毒品罪判處罪犯時海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因罪犯時海燕系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懷孕,我院先后于2019年4月30日、2019年12月28日、2021年2月10日、2021年9月13日、2022年3月22日分別決定將罪犯時海燕暫予監外執行。 2023年2月22日,常州市新北區社區矯正管理局以罪犯時海燕哺乳期已滿一年,原暫予監外執行情形消失,且刑期未滿,建議對罪犯時海燕收監執行。本院認為,罪犯時海燕暫予監外執行情形已經消失,其刑期未滿,應對其收監執行。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之規定,決定將罪犯時海燕收監執行余刑有期徒刑一個月二十一日。
特此公示,如有異議,請在公示發布之日起三日內向本院刑事審判庭提出。
聯系人:徐法官
聯系電話:0519-69801510
常州經濟開發區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