質押出去的寶馬敞篷車竟被出租,法院判了!
作者:啟東市人民法院 胡丹 發布時間:2024-06-21 瀏覽次數:1461
自己質押給別人的寶馬二系敞篷車居然出現在了朋友圈的汽車出租廣告圖片里,這是怎么回事?近日,啟東法院審理了這樣一起案件。
基本案情
2020年,原告沈先生因資金需要向被告季某借款,并將其名下的寶馬二系敞篷汽車質押給季某。然而,不久之后,沈先生就從自己的朋友圈里看到案外人王某轉發的租車信息,圖片里的正是自己的那輛寶馬敞篷車。原來,季某在收到該車后,便將該車對外租賃牟利,在朋友圈發布:“租車,租車,寶馬2系敞篷,已租,5天回!需要租車的,做好準備!!價不高!” 的相關動態,并配案涉車輛圖片。沈先生認為,季某在車輛質押期間未經自己許可,私自使用、租賃車輛,侵犯了自己的權利,訴至法院要求季某賠償其車輛抵押五個月期間對外租賃獲利及車輛折舊費。
法院判決
啟東法院經審理認為,公民的合法財產受法律保護。本案中,季某未經沈先生同意,擅自將質押的車輛對外租賃,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關于沈先生主張的賠償損失,根據現有證據可以證明案涉車輛在質押期間曾對外租賃5天,還查明車輛質押期間存在違法超速記錄,綜合相關證據可以認定,沈先生的車輛在質押期間還存在外地使用情形,參照租賃行情,法院酌情判決季某賠償沈先生損失5000元。
法官說法
質押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將自己的財產交付給債權人占有,或在自己的財產權利上設定權利質押,作為債務履行的擔保。如債務人未按約履行債務,質權人可以依法以處分質押財產所得價款優先受償。設定動產質權的目的,在于質權人通過占有質物的方式,使債務人無法輕易處置質物,且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就該動產的變賣價款享有優先受償權,從而保障自己的債權得以實現。但質押人將出質物交予質權人,設置的動產質權為擔保物權,質權人并不實際享有對質押財產的使用收益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三十一條規定,質權人在質權存續期間,未經出質人同意,擅自使用、處分質押財產,造成出質人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質權人依照質押合同有權占有質物,但法律賦予其權利的同時,也規定其承擔相應的義務。在保管質押物時,應遵循誠實守信原則,不得違背相關的法律規定,如果在保管過程中造成了質押人的損失,應當依法進行賠償。本案中,季某未經沈先生的允許,在質押合同存續期間,未依法妥善保管出質物。根據沈先生提供的季某朋友圈截圖、證人證言及違章記錄等證據,足以證明季某在質押期間存在擅自使用、出租質物的行為,所以應依法賠償沈先生相應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