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曹女士為促進寶寶感官發育,于2020年6月25日向某母嬰店轉賬2600元、向該店經營者劉某個人轉賬1000元,合計3600元購買30節水育課程,未簽訂書面培訓合同。2022年“雙十一”期間,曹女士經促銷推薦,與睿樂公司簽訂《水育中心課程銷售協議》,再次購買110節水育課,并向上述母嬰店賬戶轉賬支付培訓費13800元。2023年9月,曹女士發現母嬰店忽然關門停業,隨后其多次聯系要求退款無果,遂將睿樂公司、母嬰店及劉某均起訴至淮安市清江浦區人民法院。

法院經審理查明,曹女士第一次購買的30節水育課剩余14次未消費,未使用費用1560元;第二次購買的課程剩余109次未消費,未使用費用13674元,合計15354元。另查明,劉某不僅是母嬰店(個體工商戶)的經營者,也是睿樂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股東之一。睿樂公司、母嬰店確已停止營業。

裁判結果:

法院認為,曹女士與睿樂公司簽訂的《水育中心課程銷售協議》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內容合法有效,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由于被告關門歇業,雙方之間的教育培訓合同已經無法繼續履行,現曹女士要求退還剩余款項符合法律規定,應予支持。本案中,劉某既是母嬰店的經營者,又是睿樂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而培訓費用均轉賬至母嬰店名下,劉某未能證明其將培訓費交至睿樂公司賬戶,因此,母嬰店、睿樂公司及劉某之間的財產存在高度混同,該行為損害了債權人和公司的合法權益,故母嬰店、劉某應當對睿樂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最終,法院判決睿樂公司退還曹女士培訓費15354元,母嬰店及劉某對睿樂公司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法官說法:

面對教育培訓合同糾紛高發趨勢及眾多陷阱,如何避免“入坑”是家長朋友們的關心所在,特別是部分教培機構經營混亂,實控人濫用公司、個體工商戶等多種市場主體形式隨意收取費用,不僅讓消費者難以區分服務提供方,也給后期維護權益帶來困擾。本案中,劉某以睿樂公司名義簽訂合同,卻以母嬰店及其個人賬戶收取客戶款項,其經營存在明顯混同,無預兆的停業行為更有逃避債務之嫌。法院依照《公司法》相關規定判決劉某及母嬰店對睿樂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有效打擊了培訓機構“退費難”“卷款跑路”的行為,以司法“冷刃”讓人民群眾感受到被保護的“溫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