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鹽城監獄

                 

〔2024〕蘇鹽獄減建字第124號

    罪犯張發書,男,1951年7月16日出生,江蘇省泰州市海陵區人,漢族,中專文化,公民身份號碼321284195107161012,現在江蘇省鹽城監獄十三監區服刑。

    2021年4月6日江蘇省泰州市海陵區人民法院作出(2021)蘇1202刑初40號刑事判決,以罪犯張發書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刑期自2021年4月6日起至2027年10月5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30萬元,責令繼續退賠人民幣7270.9539萬元。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4月27日交付江蘇省鹽城監獄執行。

    罪犯張發書在服刑期間,能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2年1月、2022年7月、2022年12月、2023年6月、2023年12月獲得表揚5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人民幣30萬元(未履行);責令繼續退賠人民幣7270.9539萬元(已履行人民幣1466.798955萬元)。鑒于該犯系破壞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詐騙犯罪的罪犯且財產性判項未全部履行,應當從嚴。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張發書減去有期徒刑五個月。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鹽城監獄

2024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