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車質押借款還債是否構成合同詐騙罪?
作者:謝福志 發布時間:2012-12-26 瀏覽次數:497
2010年8月至10月間,被告人江某為獲取錢款歸還所欠債務,以先租賃車輛,后用租賃車輛質押的方法向他人借款人民幣5萬元。被告人江某租賃轎車2輛未歸還車主,涉案的2輛轎車的價值共計人民幣10.5萬元。案發后,被告人江某已退贓人民幣5萬元,并已發還質押權人,被害人已取回被騙車輛。【評析】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存在兩種不同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被告人江某在簽訂租車合同的目的,主要是為了拿租的車去抵押還債,客觀上也實施了租車抵押借款的行為,其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目的,該行為侵犯了市場秩序的法益,且涉案財物價值較大,應構成合同詐騙罪。
第二種意見認為,被告人江某的行為不構成合同詐騙罪。理由是:被告人在租賃車輛的過程中,并未使用虛假的身份欺騙承租人,在抵押車輛時也并未偽造汽車的行駛證明等文件,只謊稱是朋友的車而質押,行為人的客觀行為難以反映其非法占有的目的。被告人簽訂租車合同的行為只是一種合同欺詐行為,被告人將租來的車質押借款的行為是一種民事上的無權處分行為,只是由于客觀原因造成租賃物難以歸還。因此,本案只是一般的租賃合同民事糾紛。
筆者同意第一種意見。
一、合同詐騙罪與民事欺詐行為的界限
合同詐騙罪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的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其表現形式主要有:(1)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的名義簽訂合同;(2)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3)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履行部分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4)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后逃匿的;(5)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
民事欺詐行為是指行為人故意欺騙他人,使對方陷入認識錯誤,從而為意思表示的行為。民事欺詐行為是意思表示不真實的民事行為。
合同詐騙罪與民事欺詐行為的主要區別是:(1)在合同詐騙中,行為人的主要目的是通過對方履行合同義務而非法占有對方的財產,自己不履行或者只履行部分合同義務。而在民事欺詐行為中,行為人的主觀目的雖然也是為了獲取一定的非法利益,但是行為人的主要目的是履行合同,而且這種非法利益的取得是要通過全部履行合同義務來實現,行為人必須支付一定的對價。(2)合同詐騙罪是非法占有他人數額較大財物,侵犯市場經濟秩序的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民事欺詐行為發生在訂立合同階段,是一種意思表示不真實的民事行為,受民事法律的調整。
兩者的基本界限是:(1)在合同詐騙罪中,行為人簽訂合同的主要目的是非法占有他人的財產。(2)在簽訂、履行合同的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必須達到數額較大才能構成合同詐騙罪。因為犯罪的本質是侵犯刑法法益,只有嚴重的危害社會的行為才能侵犯刑法法益,才能受刑罰處罰。合同詐騙罪是數額犯,只有達到一定數額才能被追訴。
合同詐騙罪與民事欺詐行為的區分是相對的,民事欺詐行為在一定條件下,可以轉化為合同詐騙犯罪行為。條件是(1)合同得到了履行。只有合同得到了履行,才可能造成對方的財產損失;(2)行為人在訂立合同前、訂立合同中或履行合同過程中必須具有非法占有他人數額較大財物的目的;(3)合同相對方必須遭受了數額較大的財產損失。
二、非法占有目的
1、何謂非法占有
“占有”是民法中物的所有權中四大基本權能之一,是指主體對物的一種實際控制狀態,表現為對特定客體進行事實上的控制。而刑法上的“占有”不僅包括民法意義上的“占有”,而且以所有人或占有人的意思對物的使用、收益和處分;不僅包括行為人“占有”,而且包括第三人“占有”。區別二者的關鍵是,刑法意義上的“非法占有”是行為人在實施犯罪行為時,主觀上具有有使財物脫離其合法所有人或占有人的支配、控制而由自己進行非法支配、控制的心理。將租賃物進行抵押,從而獲取非法利益,從民法上來說屬于無權處分,而從刑法意義上來說即屬于非法占有。
2、怎樣判斷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合同詐騙犯罪行為是犯罪嫌疑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根本沒有履行合同的意思和能力的情況下,以簽訂、履行合同為幌子騙取公私財物;而一般的合同糾紛是行為人有履行或基本履行合同的意思和能力,只是由于客觀原因而未能完全履行。區分二者的關鍵在于對行為人非法占有的主觀目的的認定。
行為人的主觀方面總是要通過客觀行為才能表現出來。對下列情形可以認定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1)明知沒有履行合同的能力而與他人簽訂合同騙取大量錢財的;(2)獲取他人為履行合同而支付的款物后逃跑或肆意揮霍的;(3)利用他人為履行合同而支付的款物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4)獲取他人為履行合同而支付的款物后轉移、隱匿財產或抽逃資金,以逃避歸還錢款等等。
本案中,被告人江某租賃汽車后立即將之質押給他人,向他人借款還債,其在簽訂租賃合同之時沒有履行合同的能力,且在兩年多時間里沒有履行歸還汽車的合同義務,可以推斷出被告人江某具有非法占有他人數額較大財物的主觀目的。因此,被告人江某的行為符合合同詐騙罪的基本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