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執行法院裁定 夫妻雙雙獲刑
作者:如皋市人民法院 慕凱 賈俊輝 發布時間:2024-04-28 瀏覽次數:2256
2024年4月25日上午,如皋法院開庭審理一起拒執犯罪案件,被告人汪某與馮某系夫妻,二人因拒不執行法院生效裁定,雙雙被判處刑罰。
汪某在如皋本地經營一家木制品廠,2023年因勞動爭議與工人蔣某在如皋市勞動仲裁委達成調解協議,承諾分期給付5.5萬元。因到期后汪某未履行分文,蔣某遂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執行過程中,被執行人汪某玩起了“人間蒸發”,執行法官幾次突襲其家中都撲了空。細心的執行法官發現,汪某與丈夫馮某婚后購買的北京現代牌轎車登記在馮某名下,法院遂依法查封了該車輛。
其后,法院向汪某送達了責令交出查封財產通知書,并向馮某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要求其協助將夫妻共有車輛交由法院處置。但汪某夫妻二人置若罔聞,拒不交出車輛。鑒于此,法院將汪某、馮某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線索移交公安機關偵查。
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后,陸續將汪某夫妻抓獲歸案。二人到案后對收到法院責令交車法律文書,共同商量拒不交車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當即表示認罪認罰,主動將涉案車輛交由法院處置,并自愿將車輛拍賣款2萬余元全部用于履行該勞動報酬債務。開庭前,汪某就剩余款項主動與申請執行人蔣某達成了分期履行協議。
如皋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汪某、馮某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紤]到認罪認罰、與申請執行人達成和解協議、取得諒解等從寬處罰情節。最終,法院對汪某、馮某均判處拘役四個月,緩刑一年。
最高院《關于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明確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主體不僅包括被執行人,還包括協助執行義務人、向法院提供執行擔保的人。被告人馮某雖不是被執行人,但其在接到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后,即具有了協助執行的法定義務,其拒不協助執行,伙同被執行人汪某挑戰司法權威,必將受到法律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