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房遇“變臉”房東 裝修損失誰買單?
作者:連云港市贛榆區人民法院 楊飛 發布時間:2024-04-15 瀏覽次數:2630
“房子是別人的,但生活是自己的。”為了提升居住舒適度,租客自掏腰包裝修了出租屋,不料房東不按套路出牌,擅自上漲房租。租客要求按照合同履行,但被房東提出解除合同,租客無奈同意,那剩余的裝修損失應由誰來承擔?而此時,出租房又遲遲未清騰完畢,雙方就此產生了矛盾……
基本案情
王某于2020年6月租賃吳某的房產,約定租賃期限為5年,年租金為1.8萬元,三年后按照每年5%遞增,王某可對房產進行裝修。后王某對租賃房產進行裝修花費8萬元。2023年6月,吳某單方面要求將房租漲至2萬元并收取押金2000元,王某按原合同支付租金后,吳某退還租金并要求解約,王某遂同意解除合同但遲遲未將房產清騰完畢并交付吳某。隨后,王某向贛榆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吳某賠償裝修損失4萬元,吳某提起反訴要求王某支付合同解除后的占有使用期間的費用1.4萬元。
法院審理
根據法律規定,因出租人違約解除合同,承租人可請求賠償剩余租賃期內裝飾裝修殘值損失。本案中,出租人吳某違約漲租并解約,應賠償王某剩余租期內裝修殘值。承租人王某同意解除合同,但未在合理期間內將租賃房產清騰完畢并交付出租人吳某,應支付占用期間的費用。
經贛榆法院審理查明,該房產裝修8萬元,租期剩余兩年,剩余裝飾裝修殘值為3.2萬元。王某在解除合同后占用房屋9個多月,參照租金占用期間費用為1.35萬元。最終經法院調解,由出租人吳某給付承租人王某1.3萬元,租賃房產內的裝飾裝修及部分家具歸出租人吳某所有。
法官說法
房屋租賃合同雙方應遵守契約精神,出租人不能隨意變更合同損害承租人權益。若出租人違約解除合同,應承擔承租人剩余租賃期內裝飾裝修殘值損失。此外,房屋租賃合同解除后,無論是出租人還是承租人造成的違約,承租人都應及時將房屋清騰完畢交付出租人,否則應支付占用期間的費用。
法條鏈接
《關于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裝飾裝修,合同解除時,雙方對已形成附合的裝飾裝修物的處理沒有約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因出租人違約導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請求出租人賠償剩余租賃期內裝飾裝修殘值損失的,應予支持;
(二)因承租人違約導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請求出租人賠償剩余租賃期內裝飾裝修殘值損失的,不予支持。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應在利用價值范圍內予以適當補償;
(三)因雙方違約導致合同解除,剩余租賃期內的裝飾裝修殘值損失,由雙方根據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
(四)因不可歸責于雙方的事由導致合同解除的,剩余租賃期內的裝飾裝修殘值損失,由雙方按照公平原則分擔。法律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