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未及時繳納生育保險費,職工還能享受生育保險待遇嗎?
作者:淮安市清江浦區人民法院 宋丹丹 杭博 孔冬冬 發布時間:2024-04-10 瀏覽次數:2722
為維護職工合法權益,保障職工在生育期間獲得經濟補償和基本醫療服務,法律規定用人單位應按時足額為職工繳納生育保險費??扇绻麤]有按時足額繳納,員工還能享受生育保險待遇嗎?產生的生育費用又該由誰承擔?
案情簡介
2015年11月,原告李某入職被告公司。2022年9月13日至16日,李某住院保胎,自費醫療費1661.4元。9月19日至26日,李某再次住院并產下一子,本次住院醫療費9640.44元依然是李某自費。此外,住院期間李某孩子產生的醫療費1273.03元亦由其自費。
被告公司為李某繳納了2015年11月至2022年11月期間的社會保險費(含生育保險費),但2022年9月社會保險費系2022年11月2日補繳。2022年12月,被告公司向李某支付最后一筆工資1315.75元。后李某發現無法正常報銷生育津貼和生產醫療費,便將被告公司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決被告公司支付上述費用。
法院審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五十三、五十四條規定,職工應當參加生育保險,由用人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繳納生育保險費,職工不繳納生育保險費。生育保險待遇包括生育醫療費用和生育津貼。
本案中,因被告公司未依法連續足額為李某繳納生育保險,導致李某訴請的生育津貼及生產醫療費不符合報銷政策。若正常繳納生育保險費,則李某享受的生育津貼為21593元,兩次住院醫療費用可報銷金額分別為560元(精確到元)、4810元(精確到元)。
《江蘇省職工生育保險規定》第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生育保險費,其職工的生育保險待遇由用人單位支付。本案中,被告公司應向李某支付生育津貼和生產醫療費。
生育津貼是職工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享受產假或者計劃生育手術休假期間獲得的工資性補償。本案中,李某住院自然分娩一子,生產前也曾住院保胎,公司未依法連續足額為李某繳納生育保險費導致李某無法從生育保險經辦機構申領生育津貼。根據本省有關產假的規定結合李某自認已領取的產假工資情況,法院酌定該公司補發李某生育津貼15383元。
關于生育醫療費,原告李某訴請的醫療費可報銷金額合計5370元,因該公司原因導致李某無法從經辦機構申領,現李某主張由公司支付,符合法律規定,法院予以支持。
最終,法院依法判決,被告公司支付原告李某生育津貼15383元、生育醫療費5370元,合計20753元。該案判決已生效。
法官提醒
生育保險是一項保障婦女基本權益,給予生育職工經濟、物質幫助的一項社會政策,體現了國家和社會對婦女的關心和愛護。
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合同或聘用合同。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女職工產假前工資的標準由用人單位支付。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的醫療費用,按照生育保險規定的項目和標準,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