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這種“保險”不保險
作者:如皋市人民法院 常蓉蓉 發布時間:2024-04-09 瀏覽次數:1894
為愛車購買了保險,但事故發生后,保險卻不理賠,由車主自行承擔賠償責任,這是怎么一回事呢?近日,如皋法院審理了一起保險人代位求償權案件。
2023年5月,張某駕駛A公司名下的重型半掛牽引車與李某駕駛的小型轎車發生碰撞,致兩車不同程度受損,經交警部門認定,張某負全責。小型轎車發生維修費用115000元,A公司投保的交強險公司賠付了2000元,余款113000元均由原告保險公司墊付。
因A公司在B公司投保了機動車輛安全統籌單,車損統籌責任限額為295362元,保險公司遂將張某、A公司、B公司訴至法院,要求三被告共同給付其墊付的保險理賠款113000元。
法院審理
審理中,張某和A公司均認為,張某將車輛掛靠在A公司經營,并向A公司繳納管理費用和保險費用,由A公司代其購買保險,A公司已為其在B公司購買了機動車輛安全統籌保險,故應由B公司賠付。
既然有保險,B公司為何不賠付呢?原來A公司并非在正規保險公司購買的車險,而是在B公司購買的一種“機動車輛安全統籌單”,這種安全統籌單表面上看和正規保險保單有著形式上的雷同,但是B公司并非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準成立的保險公司,并不適用保險相關法律的規定,A公司只能按照合同約定另行向B公司主張。張某和A公司雖然繳納了所謂的“統籌費”,但案涉事故的相關損失,只能由其先行承擔。最終經法院主持調解,張某和A公司給付原告保險公司墊付款113000元,并按期履行了給付義務。
法官提醒
根據我國保險法相關規定,設立保險公司應當經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準,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2億元,且必須為實繳貨幣資本。保險業務由依照保險法設立的保險公司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保險組織經營,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保險業務。而本案中的B公司注冊資本為9000萬元,且被列為失信被執行人200多次。
2022年8月29日,中國保險行業協會發布了《關于機動車輛安全統籌的風險提示》,該提示明確:機動車輛安全統籌不是保險,經營此類業務的機構未依法取得保險業務經營許可,不是依法設立的保險公司,可能給消費者帶來損失,蘊含較大風險。由此可見,“統籌險”并非真正的商業保險,一旦發生交通事故,車主需先行承擔賠償責任,此后再按照統籌合同另案主張。而購買正規保險,一旦發生交通事故,根據法律規定,先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和商業險限額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不足部分,才由侵權人賠償。
法官提醒廣大車主朋友,購買車險時應當選擇具有從事保險業務資質的正規保險公司,對該類名為“某某運輸有限公司”“某某汽車服務有限公司”名下的“安全統籌單”等所謂的“保險合同”,一定要擦亮雙眼,認識到此類“統籌單”的風險,切莫貪圖便宜吃大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