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購買“內供”“非賣品”后,起訴索賠
作者:南京市溧水區人民法院 趙怡 發布時間:2024-04-07 瀏覽次數:2550
消消費者以食品不符合國家標準為由主張懲罰性賠償,是行使法律賦予的權利,應得到支持。但近年來,牟利性索賠行為開始呈現出規模化、職業化、專業化的特征,長期困擾企業,對營商環境也造成了一定的負面影響。“知假買假”的問題,支持索賠雖然有利于懲治假冒偽劣,但也存在借維權之名牟利等現象,法院如何處理?
近日,溧水法院就受理了這樣一起案件,購買者在明知“非賣品”的情況下仍然購買產品,屬以牟利為目的并非以生活消費為目的購買產品,其十倍賠償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
簡要案情:2022年8月13日,湯某一行三四人來到某白酒經營部購買了四箱酒(另贈送了兩瓶),白酒經營部店主向其出具收款收據一份,載明:內供酒,數量16,金額2400元。該酒外包裝紙箱印有“接待專用”,標明了凈含量、酒精度、原料。打開后一箱4瓶,瓶上掛的標牌正面標有“非賣品”、“珍寶內供酒”,反面標有“禁止流通”以及凈含量、酒精度、執行標準、原料等信息,瓶身上標注“酒精度42%vol 凈含量480ml 珍寶內供酒 非賣品 禁止流通”。湯某買酒后,即向溧水市場監督管理局舉報,雙方就賠償款未達成一致意見,湯某訴至法院要求賠償。
法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但是,食品的標簽、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除外。本案中,湯某并未舉證證明案涉白酒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且湯某在明知“非賣品”的情況下仍然購買,其并非以生活消費為目的,而是以索賠為目的購買涉案產品,屬以牟利為目的的購買,故對湯某要求被告支付價款十倍賠償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法官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立法宗旨為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而消費者是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如果明知食品是“禁止流通”、“非賣品”且不存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情況下仍然購買,且并非以生活消費為目的購買,而是以索賠為目的進行的購買商品活動,其訴訟請求不應被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