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鹽城中院】罪犯唐學榮減刑一案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鹽城 發布時間:2024-04-03 瀏覽次數:1815
罪犯唐學榮,男,1968年10月14日出生,江蘇省揚州市邗江區人,漢族,初中文化,公民身份號碼32100219681014335X,現在江蘇省鹽城監獄十二監區服刑。1989年9月1日因尋釁滋事被勞動教養3年,2002年3月14日因販賣毒品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0.5萬元;2006年7月18日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五日;2014年6月曾因犯非法持有槍支罪,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萬元,2015年12月4日刑滿釋放。
2017年12月2日江蘇省連云港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7)蘇07刑初29號刑事判決,以罪犯唐學榮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自2016年12月29日起至2027年12月28日止),剝奪政治權利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萬元。該犯不服,提出上訴,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14日作出(2018)蘇刑終224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月24日交付江蘇省鎮江監獄執行,2019年4月2日調入江蘇省鹽城監獄服刑。2021年10月28日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21)蘇09刑更381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六個月(刑期至2027年6月28日止),剝奪政治權利二年不變。
罪犯唐學榮在上次減刑后,能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1年12月、2022年6月、2022年12月、2023年5月、2023年11月獲得表揚五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人民幣2萬元(已履行)。鑒于該犯系累犯且毒品再犯,應當從嚴。鑒于該犯系三次以上被追究刑事責任的罪犯,建議從嚴。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唐學榮減去有期徒刑五個月,剝奪政治權利二年不變。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