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鹽城中院】罪犯才讓卡減刑一案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鹽城 發布時間:2024-04-03 瀏覽次數:1356
罪犯才讓卡,男,2002年6月19日出生,青海省黃南藏族自治州人,藏族,大專文化,公民身份號碼632321200206190019,現在江蘇省鹽城監獄十二監區服刑。
2022年6月10日江蘇省淮安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作出(2022)蘇0891刑初105號刑事判決,以罪犯才讓卡犯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21年12月19日起至2024年12月18日止)。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10月28日交付江蘇省鹽城監獄執行。
罪犯才讓卡在服刑期間,能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3年6月、2023年11月獲得表揚兩次,確有悔改表現。鑒于該犯系侵害婦女犯罪的罪犯,建議從嚴。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才讓卡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