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鹽城監獄

                 

〔2024〕蘇鹽獄減建字第97號

    罪犯陳成,男,1988年4月26日出生,江蘇省沭陽縣人,漢族,小學文化,公民身份號碼321322198804266215,現在江蘇省鹽城監獄十監區服刑。

    2014年11月28日江蘇省連云港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4)連刑初字第00029號刑事判決,以罪犯陳成犯綁架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剝奪政治權利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0.5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六個月(刑期自2014年4月30日起至2028年10月29日止),剝奪政治權利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5萬元。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2月31日交付江蘇省鹽城監獄執行。2017年11月8日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17)蘇09刑更526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剝奪政治權利四年不變;2020年1月20日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20)蘇09刑更11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剝奪政治權利四年不變;2022年4月28日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22)蘇09刑更126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六個月(刑期至2027年2月28日止),剝奪政治權利四年不變。

    罪犯陳成在上次減刑后,仍能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2年3月、2022年9月、2023年2月、2023年8月、2024年1月獲得表揚五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人民幣10.5萬元(已履行1.6萬元)。鑒于該犯系因綁架罪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且系未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財產性判項的罪犯,應當從嚴。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陳成減去有期徒刑六個月,剝奪政治權利四年不變。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鹽城監獄

2024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