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鹽城監獄

                 

〔2024〕蘇鹽獄減建字第46號

    罪犯孫振光,男,1973年12月8日出生,江蘇省連云港市贛榆區人,漢族,初中文化,公民身份號碼320721197312080836,現在江蘇省鹽城監獄五監區服刑。1995年9月22日曾因犯強奸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四年;2002年4月5日因犯非法經營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2005年1月20日因犯故意傷害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

    2014年8月27日江蘇省連云港市贛榆區人民法院作出(2014)贛刑初字第0269號刑事判決,以罪犯孫振光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剝奪政治權利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4萬元;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自2013年11月5日起至2025年11月4日止),剝奪政治權利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4萬元。該犯不服,提出上訴,2014年11月21日江蘇省連云港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4)連刑終字第00099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2月30日交付江蘇省鹽城監獄執行。2017年5月5日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17)蘇09刑更214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八個月,剝奪政治權利二年不變;后因漏罪被提回重審,2018年9月25日連云港市贛榆區人民法院作出(2018)蘇0707刑初319號刑事判決,罪犯孫振光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與犯搶劫罪、故意傷害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4萬元,剝奪政治權利二年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至2025年11月4日),并處罰金人民幣4萬元,剝奪政治權利二年。2019年5月21日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19)蘇09刑更284號刑事裁定撤銷本院(2017)蘇刑更214號刑事裁定,對罪犯孫振光減去有期徒刑五個月(刑期至2025年6月4日止),剝奪政治權利二年不變,2021年7月29日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21)蘇09刑更217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六個月(刑期至2024年12月4日止),剝奪政治權利二年不變。

    罪犯孫振光在上次減刑后,能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1年9月、2022年2月、2022年7月、2022年12月、2023年6月、2023年11月獲得表揚六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人民幣4萬元(已履行)。鑒于該犯因搶劫罪被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應當從嚴。鑒于該犯具有三次以上被追究刑事責任的罪犯,建議從嚴。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孫振光減去有期徒刑五個月,剝奪政治權利二年不變。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鹽城監獄

2024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