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鹽城中院】罪犯陳軍偉減刑一案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鹽城 發布時間:2024-04-03 瀏覽次數:1718
罪犯陳軍偉,曾用名陳懷偉,男,1993年4月18日出生,江蘇省東海縣人,漢族,初中文化,公民身份號碼320722199304185414,現在江蘇省鹽城監獄三監區服刑。2011年12月曾因犯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個月;2013年10月曾因犯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2015年5月曾因犯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2017年4月曾因犯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
2019年11月1日江蘇省淮安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作出(2019)蘇0891刑初10號刑事判決,以罪犯陳軍偉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5萬元;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4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18年8月5日起至2024年8月2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9萬元,追繳犯罪所得人民幣10.9405萬元。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2月19日交付江蘇省鹽城監獄執行。
罪犯陳軍偉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0年8月、2021年2月、2021年7月、2021年12月、2022年5月、2022年10月、2023年3月、2023年9月獲得表揚8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人民幣9萬元(已履行1萬元);追繳犯罪所得人民幣10.9405萬元(未履行)。鑒于該犯系累犯且財產性判項未全部履行的罪犯,應當從嚴;鑒于該犯系五次以上犯罪的罪犯,建議從嚴。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陳軍偉減去有期徒刑二個月。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