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鹽城中院】罪犯孔海龍減刑一案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鹽城 發布時間:2024-04-03 瀏覽次數:1954
罪犯孔海龍,男,1988年3月14日出生,江蘇省淮安市淮陰區人,漢族,初中文化,公民身份號碼320811198803140554,現在江蘇省鹽城監獄七監區服刑。2013年10月因賭博罪被原淮安市公安局清河分局罰款人民幣一百元。
2021年2月1日,江蘇省淮安市清江浦區人民法院作出(2020)蘇0812刑初589號刑事判決書,以聚眾斗毆罪對罪犯孔海龍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檢察機關提出控訴,2021年5月21日,江蘇省淮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做出(2021)蘇08刑終154號刑事判決,維持對罪犯孔海龍的判決。2022年5月21日江蘇省淮安市清江浦區人民法院作出(2022)蘇0812刑更3號,因罪犯孔海龍在緩刑期間違反法律法規和社區矯正管理規定撤銷緩刑三年的執行部分,對罪犯孔海龍收監執行原判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自2022年7月12日起至2024年6月20日止)。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10月28日交付江蘇省鹽城監獄執行。
罪犯孔海龍在服刑期間,能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3年6月、2023年12月獲得表揚2次,確有悔改表現。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孔海龍減去有期徒刑一個月。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