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者責任險能否直接執行
作者:秦雷 發布時間:2012-12-25 瀏覽次數:463
現今機動車交通事故頻頻發生,在交通事故案件中,如何最大限度地保障受害人的權益成了法院重點課題,法院在此類糾紛中一般都會判決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承擔保險賠償責任,但卻不會主動涉及保險公司所應承擔的商業險第三者責任險的賠償責任,在交強險不能彌補受害人的損失及侵權人不能賠償的情況下,就需要用第三者責任險的賠償款來彌補受害人的損失。在未判決保險公司在第三者責任險賠償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的情況下,法院能否強制執行第三者責任險的賠償款,由保險公司直接將該賠償款給付受害人,現在意見不一。一種意見認為可以直接執行該賠償款,將該款交付受害人;另一種意見則認為不能直接執行,需要當事人通過訴訟途徑解決賠償問題。
筆者贊同第一種意見。
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之規定:“保險人對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的損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合同的約定,直接向該第三者賠償保險金。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損害,被保險人對第三者應負的賠償責任確定的,根據被保險人的請求,保險人應當直接向該第三者賠償保險金。被保險人怠于請求的,第三者有權就其應獲賠償部分直接向保險人請求賠償保險金。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損害,被保險人未向該第三者賠償的,保險人不得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根據該條規定,法院直接執行保險公司所應承擔的商業第三者責任險的賠償款就有了法律上的依據,該條規定也從根本上杜絕了保險公司將該筆賠償款直接給付被保險人,防范了被保險人逃避賠償的風險,從而有效保障了受害人的合法權益。在案件執行中,如被保險人或侵權人不能履行賠償義務及怠于請求第三者責任險賠償時,法院可以依據受害人的申請向保險公司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由保險公司進行理賠,并將賠償款直接給付受害人;如保險公司無正當理由拒絕理賠時,人民法院可依法予以強制執行;如保險公司在沒有審查被保險人已將賠償款給付受害人的情況下而將該保險賠償款給付了被保險人,則因其沒有盡到審查義務,那保險公司應在已給付賠償款范圍內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如當事人對該賠償款數額存在異議,因法院執行部門沒有審理權,此時,當事人才需要通過訴訟程序來解決數額問題。
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300條之規定:“被執行人不能清償債務,但對第三人享有到期債權,人民法院可依申請執行人的申請,通知該第三人向申請執行人履行債務。該第三人對債務沒有異議但又在通知指定的期限內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執行。”債權指債權人按照合同的約定或依照法律的規定有權要求債務人為一定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保險公司在交通事故發生后,依保險合同約定在商業險第三者責任險限額內賠償給被保險人賠償金,是依被保險人要求而為的賠償行為,故在交通事故賠償責任已明確的條件下,被保險人對保險公司所享有的保險賠償權也屬于一種到期債權,法院也就可以依申請人或被執行人的申請來執行第三者責任險的賠償款。
綜上,在被保險人不能履行給付義務或怠于行使請求賠償權時,法院可以從保險公司直接執行第三者責任險的賠償款用于彌補受害人的損失,這不僅減輕了當事人的訴累,也最大限度地保護了受害人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