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鹽城監獄

                 

〔2024〕蘇鹽獄減建字第11號

    罪犯鄧淮東,男,1978年10月7日出生,江蘇省阜寧縣人,漢族,高中文化,公民身份號碼320923197810071514,現在江蘇省鹽城監獄二監區服刑。于2001年8月16日被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剝奪政治權利四年,2009年8月2日釋放;又因犯詐騙罪,于2011年9月30日被鹽城市亭湖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萬元,2014年9月29日被鹽城市亭湖區人民法院決定暫予監外執行一年;又因犯詐騙罪,于2015年3月9日被南通市港閘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與前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2018年4月28日釋放。

    2020年5月6日江蘇省盱眙縣人民法院作出(2020)蘇0830刑初108號刑事判決,以罪犯鄧淮東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19年9月17日起至2024年9月16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3萬元,責令退出共同違法所得人民幣10.9915萬元。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6月24日交付江蘇省鹽城監獄執行。

    罪犯鄧淮東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1年2月、2021年8月、2022年2月、2022年7月、2023年1月、2023年6月、2023年11月獲得表揚七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人民幣3萬元(履行0.05萬元);責令退出共同違法所得人民幣10.9915萬元(未履行);鑒于該犯是四次被追究刑事責任的罪犯、綜合考量罪犯前科情況以及本次犯罪行為的性質和具體情節,建議從嚴。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鄧淮東減去有期徒刑二個月。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鹽城監獄

2024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