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叉車事故責任誰來負
作者:李敘敘 發布時間:2012-12-25 瀏覽次數:492
韋某為一物流從業者,其有一雕刻機需要卸貨,便電話聯系叉車駕駛員孫某某接此業務。孫某某接到電話后并未親自前去,而是讓其子孫某代為卸貨,孫某父子均沒有特種設備作業資格。王某對此次卸貨進行義務幫工,韋某及孫某均未拒絕,但王某對孫某父子有無資質并不知情。卸貨時韋某在場,因孫某操作不慎,加之王某未注意安全,致使義務幫工的王某遭受損害,王某因而起訴韋某和孫某要求賠償損失。
有人認為,其一、本案韋某和孫某之間形成雇傭關系,雇員對他人造成損害的,應由雇主承擔賠償責任,故孫某不承擔賠償責任;其二、韋某委托孫某某卸貨,但孫某某并未實際卸貨而是另行委托了孫某,由此對王某產生的損害韋某不存在過錯不應承擔賠償責任;其三、義務幫工人王某應承擔相應過錯責任,因其未盡到足夠的注意義務,構成重大過失。
筆者對上述觀點均不予認可。
首先,韋某和孫某之間應是承攬關系,孫某應承擔相應賠償責任。雇傭關系一般具有長期性和穩定性,雇員和雇主之間存在隸屬和管理的性質,雇員需利用雇主的成產資料并按照雇主的指揮完成相關任務。即便是臨時雇傭也具備上述特點。本案孫某接受韋某的委托進行卸貨作業,具有很強的臨時性和隨機性。雖然孫某不具備特種作業資格,但孫某自行提供和使用叉車,且其通過自身技能獨立完成卸貨任務。顯然不符合雇傭關系的特征,而應構成承攬關系。故作為承攬人的孫某應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賠償責任。
其次,韋某委托無特種設備作業資格的孫某某卸貨存在過錯;卸貨時韋某也在場,其明知實際卸貨人是孫某而未作任何表態。若其認為孫某某委托孫某代為卸貨構成臨時無償雇傭,則雇員孫某對王某的侵權責任應歸責于雇主孫某某,而韋某委托孫某某存在在先過錯;若其認為孫某某將卸貨業務轉承攬給孫某,則視為其同意孫某某的轉承攬行為,其對間接選任的轉承攬人孫某可能產生的致害風險不應是不可預見的,理應承擔過錯責任;若其認為孫某某和孫某屬于家庭共同經營,則存在委托過錯更自不待言。
再次,義務幫工人王某雖未盡到安全注意義務,但不應承擔責任。為了弘揚義務幫工的行為,立法規定:幫工人因幫工活動遭受人身損害的,被幫工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幫工人一般不對因幫工行為給自己造成的損害自行承擔責任,除非被幫工人明確拒絕幫工行為及幫工人故意或重大過失致害。本案王某只是一般的普通老百姓,其對叉車卸貨這種特種作業并不熟知,且其并不明知孫某不具備特種作業資格,要求其對作業風險高度的注意不存在期待可能性。因王某的義務幫工行為并未遭到承攬人孫某的拒絕,也不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故其不應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