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出資務必規范,謹防追繳訴訟風險
作者:常熟市人民法院 江錄夢 朱益虎 發布時間:2024-03-20 瀏覽次數:2417
注冊資本是公司最基本的資產,是用來奠定公司基本償債能力,保障債權人利益和市場交易安全的。《新公司法》施行后,股東非貨幣出資形式進行了擴充,極大地鼓舞和促進了股東以非貨幣財產出資,激發了市場活力。司法實踐中,股東以非貨幣財產出資如何認定是否實繳到位呢?近日,常熟市人民法院就審結了一起這樣的案件。
【案情簡介】
某服飾公司因經營不善,陷入資不抵債后被法院裁定宣告破產。管理人接管該服飾公司后,調取了公司的工商登記信息材料,顯示該服飾公司的注冊資本為100萬元,其中小張認繳60萬元,小李認繳40萬元,均為貨幣出資。管理人向銀行發起查詢,既未能查詢到該服飾公司的賬戶信息,也未能查詢到任何銀行流水信息。由于破產進程中,該服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高管人員均不配合移交財務資料,管理人認為股東小張等人均未履行出資義務,遂將小張訴至法院,要求小張將60%的出資款出資到位。被告小張則辯稱,100萬元均已經實際出資,其中小張的60萬元是以打印機等設備評估值投資的,當時還做了評估,但評估材料弄丟了,現已無法提交。公司的設備在2016年時已經全部抵債了,但沒有抵債協議,僅向法庭提交了記賬憑證一冊。
【裁判結果】
一審法院認為,當事人之間對是否已履行出資義務發生爭議,原告提供對股東履行出資義務產生合理懷疑證據的,被告股東應當就其已履行出資義務承擔舉證責任。被告小張未能提供充分證據證明已履行出資義務,應當承擔不利后果。遂判決被告小張向某服飾公司繳納出資款60萬元。后小張不服,提起上訴,二審中,小張轉而主張其系通過現金方式出資,并為此提交了轉賬憑證,但該轉賬憑證系小李個人賬戶轉款,且備注為轉入。二審法院認為,小張主張與一審時不一致,其提交的轉賬憑證系小李轉款,前述轉款備注為轉入,并無明確的出資意思表示,也無證據表明某服飾公司就此進行財務記賬確認,另銀行流水顯示除前述轉入款項外,還存在多筆某服飾公司向小李轉出的款項,小張二審主張無事實和法律依據。遂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該案現已生效。
【案件評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股東未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對給公司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新公司法對股東非貨幣出資形式在原有基礎上進行了擴充,現在股東非貨幣出資形式包括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也包括股權、債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
股東未按期實繳出資的,不僅要向公司足額繳納注冊資本,若因此造成公司損失,還要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所以,股東出資時一定要注意出資形式并保存好相關證據,避免出現糾紛。若是以貨幣方式出資,盡量以自己的名義轉至公司賬戶,轉賬時要注意添加備注“投資款”。若是以非貨幣方式出資的,要履行評估作價手續,但注意要聘請專業的評估機構,反映出資產的真實價值,同時按照約定的時間和方式將資產交付給公司,辦理好權屬變更登記手續,保存好相關憑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