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二賣”,中介未盡審查義務需擔責!
作者:南京市溧水區人民法院 尹慶華 發布時間:2024-03-20 瀏覽次數:1819
“一房二賣”是指房屋的所有權人將同一套房屋分別出賣給兩名購房人,就同一套房屋和兩名購房人分別訂立房屋買賣合同的行為。現實生活中,綜合考慮房源、位置、價格、權屬情況等一系列因素和交易風險,房屋買賣雙方均傾向于通過中介進行交易,希望通過中介公司的居間服務保證交易順利完成。然而,“一房二賣”“一房多賣”的情況時有發生,在這過程中,中介方若對房源未盡審查義務,是否需要承擔責任?購房者能否向中介主張賠償?
案情簡介:
2017年10月14日案外人施某(已被追究刑事責任)將案涉房屋以45萬元的價格出售給趙某后,欲再次進行出售,并委托某中介公司幫助出售該房屋。此時,朱某為購買房屋也委托了中介公司尋找房源,2018年1月11日,在兩中介公司的居間下,雙方達成了協議,約定房屋價款60萬元,合同簽訂當日付50萬元,剩余10萬元待房屋過戶時再付清。施某收到房款后,將房屋鑰匙及偽造的虛假安置協議房票等交付給了朱某。
2018年2月12日,施某取得趙某的35萬元房款后更換了房屋門鎖并將鑰匙交付給了趙某。同年3月10日,朱某因鑰匙打不開房門,遂報警而案發。原告朱某支付購房款43萬元和中介費用74000元。扣除已退還費用,購房款尚有235000元未退還,中介費用尚有22200元未退還。
法官說法: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964條的規定,中介公司未能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請求支付報酬。本案中,施某并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進行一房數賣,騙取朱某的購房款,其行為已構成犯罪,導致朱某無法取得所購買的房屋。故朱某已支付的中介費用,兩中介公司應予以退還。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929條規定,有償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過錯造成委托人損失的,委托人可以請求賠償損失。中介合同屬于有償的委托合同,中介人除負有如實報告的義務外,還應對房屋權屬資料真實性負有謹慎審查義務,否則造成損失的,依照民法典的規定委托人可以要求賠償。本案中,因案涉安置房的特殊性,交易存在潛在的風險隱患,房產中介公司作為專業的職業經紀人,具有高于普通人的辨別能力,正是基于對其專業能力的信賴,朱某才會選擇由中介公司提供服務。故中介公司更應盡到謹慎審查的注意義務,加大對案涉房屋權屬證明材料真實性的審查力度,以降低朱某的購房風險。但兩中介公司未能識別出安置協議和房票的虛假問題,導致朱某的部分購房款無法追回,故兩中介公司在居間服務過程中,存在較大的過錯,應對朱某在不能追回范圍內造成的損失承擔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最終法院判決由中介公司退還全部中介費用,并賠償未追回的購房損失70500元。
法官提醒:
隨著城鎮化進程的推進,大量的拆遷安置房涌入房地產市場,拆遷戶為了加快手中閑置安置房變現的速度,在安置房尚不具備上市交易的條例下即開始委托中介進行交易,在這種模式的交易過程中存在著極大的安全隱患,建議購房消費者謹慎購買安置房。如果拆遷戶尚未取得安置房的權屬證書,或者安置房尚未交付,此時如果拆遷戶惡意違約或者實施一房數賣的詐騙行為,最終的后果就是導致購房人房財兩空,面臨著房屋得不到、已付的購房款無法追回的風險。
房產中介公司在居間安置房買賣過程中,要加強行業自律,進行誠信服務。本著權利義務相一致的精神,中介公司在收取中介費用的同時,應履行謹慎審查的義務,尤其是要對房屋的客觀狀況及權屬證明材料進行審查,以降低購房者的購房風險。否則不但應退還已收取的中介費用,還應承擔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
法條鏈接:
第九百六十四條 【中介人必要費用請求權】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請求支付報酬;但是,可以按照約定請求委托人支付從事中介活動支出的必要費用。
第九百二十九條 【受托人的賠償責任】有償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過錯造成委托人損失的,委托人可以請求賠償損失。無償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委托人損失的,委托人可以請求賠償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