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620日,王某駕駛自卸王卡車在江蘇省泗洪縣某省道路段發生車輪故障,打電話給張某要求前去修理。張某到達現場后,發現壞的輪胎是車右后雙排輪前排里側一只,必須要先卸掉外側一只輪胎。在張某卸外側輪胎的時候,里側壞的輪胎突然發生爆炸,造成張某受傷。張某后被送往泗洪縣醫院進行治療,并花去醫療費92542.08元。事后,張某要求王某賠償未果,將王某和其投保的保險公司告上法庭。

 

被告王某辯稱,我在此次事故中無責任,找張某修車,張某卻將輪胎修爆炸,并且張某的醫藥費我已經墊付7000元,對于張某的其他賠償要求不應再給付。

 

被告某保險公司認為,此案并不屬于交通事故,且沒有交警部門出具的事故認定書或者事故證明,張某的起訴無法律依據。

 

本案的爭議焦點為,此案是否屬于交通事故?

 

第一種觀點認為張某為王某修理輪胎,是一種加工承攬行為,雙方是承攬合同關系此次事故主要在于車的輪胎在維修過程中發生爆炸,而不是由于車輛與物、人發生碰撞而造成的,且沒有交警部門出具事故認定書,因此應按照意外事故認定,故保險公司不應該承擔任何賠償責任。

 

第二種觀點認為該起事故是發生在肇事卡車運輸途中,該卡車在路邊修理時輪胎突發爆炸造成補胎工受傷,該事故的發生既有當事人的過錯,也有一定的意外因素,且該事故發生在省道上,故應屬于廣義上的道路交通事故。

 

筆者同意第二種觀點。首先,本次事故發生在自卸貨車運輸途中,即在往目的地行駛的過程中;其次,本案的事故地點是省道上;再次,本案的事實是車輛在行駛過程中因發生故障在拆卸輪胎時輪胎發生爆炸造成第三人受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五項規定:“交通事故”是指車輛在道路上因過錯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案件。而本次事故發生在省道上,既有當事人的過錯因素,也有一定的意外因素,造成了流動補胎工張某受傷的后果,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關于“交通事故”的定義范圍。故本案應定性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