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2月25日,原告J銀行向被告S公司提供200萬元的最高額綜合授信額度。同日,被告章某與另5位擔保人向原告J銀行出具了《最高額連帶責任保證書》,約定由被告章某與另5位擔保人為被告S公司的借款提供最高額連帶責任保證,保證期限為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后滿三年。2022年3月16日,原告J銀行(貸款人)與被告S公司(借款人)簽訂《流行資金借款合同》,約定借款金額為200萬元,借款期限自2022年3月16日至2023年3月15日止。借款到期后,被告S公司未還款。

案件審理過程中,被告章某辯稱,本案涉案借款實際初始借款日期為2018年3月17日,之后因被告S公司無力償還,經原告J銀行同意,采取轉貸款即新貸還舊貸的方式,每年續簽新的借款合同,直至2022年3月(即本案借款合同日期)。2023年3月1日,被告S公司在償還J銀行貸款后,雙方又再次簽訂了新的借款合同,被告章某對借款合同中的借款進行擔?!,F被告章某認為本次借款系被告S公司向第三方企業借取資金用于償還之前所欠J銀行的貸款,后又與J銀行簽訂的新的借款合同,利用新貸款來償還向第三方企業借取的資金,該行為屬于“過橋貸”的方式進行“新貸還舊貸”。根據最高院關于適用民法典有關擔保解釋第16條規定,債權人沒有證據證明新貸的擔保人提供擔保時對新貸償還舊貸知情的,擔保人依法不應承擔擔保責任。

清江浦區法院審理后認為,新貸還舊貸是指債權人與債務人在舊的貸款未能清償的情況下,再次簽訂貸款合同,以新貸出的款項清償部分或者全部舊的貸款的行為。根據被告章某提供的J銀行對公賬戶對賬單顯示,被告S公司在清償了之前所欠的借款本息后,再次與原告J銀行簽訂新的借款合同,合同簽訂后原告J銀行向被告S公司發放借款,該情形不屬于新貸還舊貸。另“過橋貸”系借款人從他處借來資金,用于償還舊貸,再以新貸來償還從他處借來款項,其屬于短期貸款,往往需要向第三方機構支付墊款費用。本案中,被告章某主張S公司以“過橋貸”方式實現“新貸還舊貸”,其未能舉證S公司與第三方機構存在借貸行為以及S公司為“過橋”而向第三方機構支付墊付費用,故本院對被告章某的辯稱不予采信,被告章某應對S公司所欠借款繼續承擔保證責任。

法院判決:被告章某在擔保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法官評析】

本案中爭議焦點為被告章某主張“過橋貸”方式實現“新貸還舊貸”能否免除其保證責任。

第一種觀點認為,“過橋貸”確實可以實現“新貸還舊貸”,這種情況損害了保證人的權益,使得保證人對借款人還款能力的判斷出現誤差,增加了保證人的保證風險,被告章某主張免除保證責任應當予以支持。

第二種觀點認為,“過橋貸”與“新貸還舊貸”存在差別,保證人亦可以通過審查加以區分,且以“過橋貸”方式進行“新貸還舊貸”不是免除保證人保證責任的決定因素。“新貸還舊貸”情況下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還應當符合法律規定,即新貸與舊貸的擔保人不同,或者舊貸無擔保新貸有擔保的,債權人請求新貸的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故本案章某仍應繼續承擔保證責任。筆者認同第二種觀點,理由如下:

第一,“過橋貸”與“新貸還舊貸”存在差別,保證人可以通過審查加以區分?!靶沦J還舊貸”是借款人出現到期不能償還借款,與銀行協商簽訂新的借款合同,以新貸來償還舊貸,該情形下銀行并未實際向借款人發放借款,銀行賬單也不會顯示出資金流動。“過橋貸”是存在第三方介入的短期借款方式,借款人不能按期償還銀行借款,選擇向第三方借取資金用來償還銀行借款,再與銀行簽訂的新借款合同,以新借款來償還向第三方借取的資金,該情形下,資金會在第三方賬戶中顯示出來,且借款人往往需要向第三方支付墊付費用。保證人可以通過是否存在第三方介入來區別“過橋貸”與“新貸還舊貸”,以此來重新評估借款人的償還能力。

第二,認定“新貸還舊貸”需要綜合各種因素?!靶沦J還舊貸”不能以幾個因素來加以認定,應當結合借款用途、借款金額、還款時間、放貸時間、資金流向等相關證據,對于案涉貸款是否屬于“借新還舊”的情形進行綜合認定。被告章某僅以J銀行與S公司串通虛構借款用途以掩蓋“借新還舊”事實來認定“新貸還舊貸”,但筆者認為新舊借款合同中的“借款用途”是否相關實際上并不影響“借新還舊”的本質,對于“借新還舊”的認定主要還是以借款人是否有用新貸償還舊貸的事實來進行認定。本案中,S公司已于簽訂新的借款合同前償還全部借款,新貸與舊貸之間存在明顯界限,被告章某應當進一步舉證證明新貸與舊貸之間的聯系。

第三,“新貸還舊貸”并非必然免除保證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有關擔保制度的解釋第十六條:主合同當事人協議以新貸償還舊貸,債權人請求舊貸的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債權人請求新貸的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的,按照下列情形處理:(一)新貸與舊貸的擔保人相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二)新貸與舊貸的擔保人不同,或者舊貸無擔保新貸有擔保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債權人有證據證明新貸的擔保人提供擔保時對以新貸償還舊貸的事實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除外。本案中,S公司與J銀行先后簽訂的兩份借款合同,被告章某均系擔保人,且先后兩筆借款數額未變,并未出現增加保證人保證責任的情況,故被告章某主張免除保證責任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