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馬翠玉,女,1995年11月12日出生于湖南省安仁縣,居民身份證號碼431023199511127860,漢族,高中文化,住湖南省郴州市永興縣樟樹鎮仙水村仙水組5號。

本院于2021年12月28日作出(2020)蘇1202刑初395號刑事判決,其中以詐騙罪判處被告人馬翠玉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六萬元。因罪犯馬翠玉在執行逮捕時懷孕,未能羈押。本院先后以罪犯懷孕、哺乳、再次懷孕為由分別于2022年6月30日、2022年10月27日、2023年12月21日決定將罪犯馬翠玉暫予監外執行。2024年2月17日,罪犯馬翠玉以其在哺乳期為由再次向本院提出暫予監外執行申請。本院于2024年2月21日立案審查馬翠玉申請暫予監外執行案。

本案審理過程中,本院于2024年2月23日向泰州市海陵區人民檢察院發出《關于對罪犯馬翠玉申請暫予監外執行一案征求意見的函》,征詢對罪犯馬翠玉申請暫予監外執行的處理意見,泰州市海陵區人民檢察院于2024年2月26日向本院復函,同意對罪犯馬翠玉暫予監外執行。

2024年2月21日本院具函湖南省郴州市永興縣社區矯正管理局,要求該局對罪犯馬翠玉的家庭情況和社會關系、馬翠玉是否確系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及其人身、社會危險性等進行調查。永興縣社區矯正管理局于3月4日出具調查評估意見書,認為罪犯馬翠玉社區矯正期間無其他違法行為,于2024年2月5日生一女,同意對其繼續執行社區矯正。

經審理查明:罪犯馬翠玉于2024年2月5日生一女李一橙。該事實有永興縣社區矯正管理局出具的調查評估意見書、出生醫學證明、永興新康美醫院產科出院診斷書、湖南省生育登記回執等證據予以證實。

經查,罪犯馬翠玉確系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不宜收監執行。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決定對罪犯馬翠玉暫予監外執行。

現將基本情況予以公示。如有意見反饋,請于公示之日起三日內向本院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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