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育十二年卻非親子 欺詐性撫養應予賠償
作者:如東縣人民法院 李艷云 發布時間:2024-03-06 瀏覽次數:1774
孫某撫育兒子十二年,與妻子離婚后仍精心照顧兒子,卻意外發現兒子并非親生,遂一紙訴狀將前妻告上法庭。近日,如東法院就審理了這樣一起離婚后損害責任糾紛。
孫某與妻子周某經人介紹相戀幾年后邁入婚姻殿堂,但婚后數年未有生育,家人都焦急萬分,后妻子周某懷孕并生育一子,孫某及家人均欣喜萬分,把孩子當成“心頭肉”,萬般疼愛。兒子十二歲時,夫妻二人感情破裂協議離婚,孫某亦堅決要求兒子由其撫養并不要求周某承擔任何撫育費用,但離婚后,孫某卻意外發現兒子并非其親生,數次追問,周某均語焉不詳,孫某怒火攻心,十二年的養育到頭來竟是鏡花水月一場空,心灰意冷之下提起訴訟,要求前妻周某返還撫養費并支付精神損害賠償金。
如東法院審理后認為,周某在婚姻關系存續過程中,隱瞞其所生之子與孫某無親子關系的事實,使孫某實際履行了撫養義務,周某的行為構成欺詐性撫養侵權,判決周某返還孫某撫養費并支付精神損害賠償金。后周某提起上訴,二審駁回其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條規定:“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互相關愛;家庭成員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本案中,周某違反了夫妻忠誠義務,作為妻子隱瞞子女與孫某無親子關系的事實,使孫某實際履行了撫養義務,構成欺詐性撫養侵權行為,孫某在離婚后主張返還給付的撫養費并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應當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