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陪審員制度存在的問題及其完善
作者:劉嶸 發布時間:2012-12-24 瀏覽次數:500
人民陪審員制度是指國家審判機關審判案件時吸收非職業法官與職業法官一起審判案件的一種司法制度。人民陪審員制度體現了我國司法的民主,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是人民群眾監督法院審判工作,確保司法公正的基本途徑。
一、當前人民陪審員制度在實踐中存在的問題
筆者認為現行的人民陪審員制度在司法實踐中都還尚存諸多不足。主要表現在:
一是兼職人民陪審員的弊端顯而易見。一些兼職人民陪審員陪審案件少或者沒有陪審案件,都是因其自身工作與陪審發生沖突所致。
二是目前通常是承辦人自己電話通知人民陪審員到庭,案件承辦部門或法官更愿意選擇較有經驗和相對熟悉的人民陪審員組成合議庭,因此出現了少數人民陪審員頻繁陪審,甚至出現“陪審專業戶”的現象,而有的陪審員由于地域原因,不方便參與陪審,導致承辦人也不愿意通知他們參與陪審。
三是陪審員被動參審的情況未完全杜絕,“陪而不審,合而不議”。由于一部分陪審員對陪審的意義、目的認識不清,認為陪審員就是上去坐坐,一些退休的老同志、無固定職業的人認為去坐一坐,有補助,既有面子又有“里子”,何樂而不為。
四是未落實對人民陪審員的考核機制,導致了人民陪審員對陪審工作往往缺乏熱情。
(五)陪審待遇相對偏低,陪與不陪進退兩難。
二、人民陪審員制度現存問題的原因分析
我國的人民陪審員制度之所以存在以上的諸多問題,筆者認為主要在以下幾個方面存在誤區:
(1)對人民陪審員作用和地位的誤解。認為人民陪審員是借助陪審制獲得審判權的,其以普通群眾的身份參與審判無法起到實質性的作用,且在防腐拒變功能上缺乏特別之處。
(2)對人民陪審員影響訴訟效率的誤解。片面認為由于陪審員的參與,法院既要為這項制度的運行支出費用,又要為選任費周折,還會為一個案件的數次召集費時費力。
(3)規范缺失現象嚴重。人民陪審員制度相關法律的規定不完善。我國人民法院組織法和三大訴訟法,對人民陪審員制度規定相當混亂。
(4)管理監督存在真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陪審員管理辦法(試行)》對人民陪審員的管理、考核作了相關規定,明確法院政工部門負責人民陪審員的人事管理工作,但對人民陪審員參加審判活動的日常管理工作卻沒有作出具體規定。
三、完善我國人民陪審員制度的幾條措施建議:
筆者就陪審員制度應該完善的措施,提幾點粗淺的建議:
一是要從立法上完善人民陪審員的選任制度,把好進人關,提高人民陪審員的門檻,以保證人民陪審員的素質。
二是要繼續做好人民陪審員崗前培訓工作的同時,強化人民陪審員任職期間的培訓力度,提高人民陪審員履行職責的能力。同時規范化開展對人民陪審員的考核獎懲工作,提高人民陪審員的工作積極性。
三是明確規定人民陪審員的權力范圍。人民陪審員到人民法院執行職務期間,履行下列職責:審閱所陪審案件的材料;參加案件調查;參加合議庭開庭審理案件或案件的調解;參加案件評議。
四是從待遇上解決陪審員的工資、獎金和福利等問題,解除陪審員的后顧之憂,激發陪審員的工作積極性,從而改變陪審員是廉價勞動力的現狀,這也是對陪審員的勞動的肯定和尊重。
五是強化法院、法官尊重人民陪審員,與人民陪審員同庭、同權意識,為陪審價值的真正體現創造條件。首先要組織法官認真學習相關的陪審制度,使他們摒棄傳統認識,從有利于促進司法公正、有利于弘揚現代司法文明、有利于樹立司法權威、有利于促進法官廉潔的高度和重要性上來認識實行人民陪審制度的重要意義。其次在審判活動中嚴格按照規定,尊重陪審員,保障陪審員各項權利的正當運用,而不是僅用來完成陪審率、充人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