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鹽城監獄

                 

〔2023〕蘇鹽獄減建字第328號

    罪犯李小賽,男,1985年5月13日出生,江蘇省新沂市人,漢族,初中文化,公民身份號碼320381198505130616,現在江蘇省鹽城監獄十監區服刑。2011年11月曾因犯尋釁滋事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2012年4月11日刑滿釋放。

    2019年11月1日江蘇省新沂市人民法院作出(2019)蘇0381刑初604號刑事判決,以罪犯李小賽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8萬元;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九年(刑期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26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8萬元。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1月20日交付江蘇省連云港監獄執行。2019年12月13日調入江蘇省鹽城監獄服刑。

    罪犯李小賽在服刑期間,能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0年9月、2021年4月、2021年10月、2022年4月、2022年9月、2023年3月、2023年8月獲得表揚七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人民幣8萬元(已履行)。鑒于該犯系累犯且系組織、領導、參加、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罪犯,應當從嚴。鑒于該犯于2021年1月16日受到短期管控一次,建議從嚴。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李小賽減去有期徒刑五個月。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鹽城監獄

2024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