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約期間,男方給付女方的“日子錢”“衣服錢”是否屬于彩禮?
作者:啟東市人民法院 胡丹 發(fā)布時間:2024-01-31 瀏覽次數:4297
訂立婚約后,因種種原因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此時,男方給付女方的“日子錢”“衣服錢”等款項是否屬于彩禮范疇?今天,就通過一起案例跟大家聊聊婚前關于“錢”的那些事兒。
案情回顧
2019年,小黃(男)與小張(女)經媒人介紹認識并訂婚,小黃向小張送彩禮388000元、“日子錢”8800元、“衣服錢”2800元、鉑金鉆戒一只、黃金手鐲一只、黃金項鏈一條、黃金掛墜一個、黃金耳飾一副及彩金飾品一套。后雙方之間發(fā)生爭議導致感情不和并解除婚約。小黃向小張?zhí)岢龇颠€彩禮,其中包括日子錢8800元、衣服錢2800元,二人協商未果,小黃遂訴至法院。小張辯稱,對上述款項及首飾數量認可,已當場返還現金300000元,對首飾的價值不清楚,現僅有鉑金鉆戒一枚。
法院審理
啟東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小黃與小張訂立婚約后,雖共同生活半年,但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也未生育子女,現雙方已解除婚約,締結婚姻目的已經不能實現,小張應當依法返還部分彩禮。關于彩禮返還的范疇,其中現金88000元,小張認可收到,予以認定;對金器首飾根據本地風俗,應作為彩禮返還。小張未能舉證證明首飾在小黃處,結合小張客觀上使用首飾具有高度可能性,且已有數年時間,現小張僅認可鉑金鉆戒在其處等因素,故將部分金器首飾折抵部分現金價值,在判決小張返還時予以考量。但因雙方已實際按風俗舉辦婚禮,“日子錢”“衣服錢”該兩項不應該屬于彩禮返還的范圍,小黃主張返還沒有依據,綜上判決小張返還小黃彩禮40000元及鉑金鉆戒一枚。
法官說法
給付彩禮是我國自古以來的民間婚俗。司法實踐中,通常金錢彩禮、貴重物品彩禮等容易被推定為彩禮,但是婚約期間男女雙方為表達感情而饋贈小額轉賬、家人及親屬之間按照風俗給付的“日子錢”“衣服錢”等小額款項以及在特殊紀念意義時點給付的價值不大的禮物、禮金等,原則上不屬于彩禮范疇。彩禮本質在“禮”,法院在處理相關問題時需尊重公序良俗,綜合考量是否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共同生活長短、雙方過錯、彩禮的使用情況、是否生育子女、是否為籌辦婚事支付了必要的費用等因素,確定彩禮是否返還及具體返還的數額。本案明確彩禮與婚約期間一般贈與的區(qū)別,并考慮到雙方實際居住、女方在籌備婚禮期間的付出等因素,酌情減少彩禮返還,更好保護婦女合法權益,有利于弘揚健康、節(jié)儉、文明的婚嫁新風,推動文明鄉(xiāng)風建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