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盔一帶,安全常在”。在不少交通事故中,受害人出行未戴安全頭盔,或者習慣性將工地上常見的安全帽視為行車頭盔的替代品供出行使用,最終加重了事故造成的傷勢。這種情況下,事故責任該如何承擔呢?近日,海安市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法院經審理認為,交通事故中不戴頭盔或者“應付式”戴頭盔致顱腦損傷的,可適當減輕侵權人責任。

2023年3月,仲某駕駛轎車沿某快速路行駛至甲地段時,遇許某駕駛機動三輪車逆向行駛試圖穿過路中缺口。兩車發生碰撞,許某受傷于當日死亡。交警部門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許某因駕駛機動三輪車逆向行駛,負主要責任;仲某因駕駛轎車超速行駛,對逆向斜過道路的許某未能謹慎觀察,負次要責任。

庭審時,保險公司辯稱,根據監控視頻,許某只佩戴了工地安全帽,沒有佩戴安全頭盔。而許某的死亡原因為顱腦損傷,可見許某對死亡結果的發生有過錯,可以減輕其公司的賠償責任。

海安法院經審理認為,許某事故時佩戴工地安全帽而非安全頭盔,工地安全帽是用于緩沖高處墜物的沖擊且沒有保護住頭部最脆弱的后腦部分,并不能替代安全頭盔使用。工地安全帽遵循適用標準《頭部防護安全帽GB2811-2019》的規定,該標準明確指出安全帽不適用于行車時的頭部防護。許某因未佩戴安全頭盔致顱腦損傷而死亡,其行為與損害后果間有因果關系,可認定許某自身對死亡結果具有一定的過錯。而交警部門在認定事故責任時,并未就許某未戴安全頭盔的違規行為進行過錯評價,故法院應當考慮許某的行為對自身損失的擴大,酌定其自擔部分責任,適當減輕侵權人的賠償責任,遂判決保險公司按25%的比例對原告予以民事賠償。

一審判決后雙方均未上訴,該案判決已生效。

【典型意義】

過失相抵,公平分擔責任。過失相抵是指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受害人也有過錯的,法院可以依職權,依一定的標準減輕侵害人的賠償責任,從而公平、合理地分配責任。當受害人因未佩戴安全頭盔致顱腦損傷,而交警部門在認定事故責任時未對該行為進行過錯評價的,法院應當考慮受害人對自身損失的擴大,適當減輕侵權人責任。這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條“被侵權人對同一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以及《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中關于過失相抵的法律規定。需要注意的是,當事人的同一過錯不應在事故責任和賠償責任中重復評價。在交通事故案件中,如果交警部門在認定事故責任時,已經以一方違規未正確佩戴頭盔為依據定責,則法院不應另行判決其自行承擔擴大損失的責任。

維持秩序,實現社會效果。社會的秩序需求和秩序維持是現代法追求的價值之一。騎乘佩戴安全頭盔,不僅是城市文明的一個標志,也是影響交通安全的重要因素?!兜缆方煌ò踩ā访鞔_規定了摩托車駕駛人及乘坐人員應當佩戴安全頭盔。《江蘇省電動自行車管理條例》明確規定了駕駛、乘坐電動自行車的人員應當佩戴安全頭盔。受害人依過錯自擔責任既是法定過錯責任的本質要求,也是對駕駛人、乘坐人員遵守基本道路交通法規的回應。這樣的裁判利于倒逼駕駛人、乘坐人員遵守交通法規,逐步提高文明交通安全意識,進而維護和諧的交通秩序、社會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