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鹽城中院】罪犯葉日見減刑一案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鹽城 發布時間:2024-01-10 瀏覽次數:1792
罪犯葉日見,男,1979年8月16日出生,江西省余干縣人,漢族,初中文化,公民身份號碼362329197908161117,現在江蘇省鹽城監獄七監區服刑。
2018年11月29日江蘇省揚州市江都區人民法院作出(2018)蘇1012刑初41號刑事判決,以罪犯葉日見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2017年4月6日起至2025年3月31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9萬元,責令退賠人民幣43.04萬元。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2月24日交付江蘇省鹽城監獄執行。2021年7月29日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21)蘇09刑更248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刑期至2024年8月31日止)。
罪犯葉日見在上次減刑后,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1年7月、2021年12月、2022年5月、2022年11月、2023年3月、2023年9月獲得表揚六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人民幣9萬元(已履行2.6萬元),責令退賠人民幣43.04萬元(未履行)。鑒于該犯系財產性判項未全部履行,應當從嚴。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葉日見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