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鹽城中院】罪犯王正龍減刑一案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鹽城 發布時間:2024-01-10 瀏覽次數:1991
罪犯王正龍,男,1987年1月4日出生,湖北省谷城縣人,漢族,初中文化,公民身份號碼420625198701044415,現在江蘇省鹽城監獄六監區服刑。
2020年7月13日江蘇省泰州市姜堰區人民法院作出(2020)蘇1204刑初19號刑事判決,以罪犯王正龍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19年12月21日起至2024年11月22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9.7萬元,責令繼續退贓人民幣28.3513萬元。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9月15日交付江蘇省鹽城監獄執行。
罪犯王正龍在服刑期間,能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1年5月、2021年11月、2022年5月、2022年10月、2023年4月、2023年9月獲得表揚6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人民幣9.7萬元(已履行4.982萬元);責令繼續退贓人民幣28.3513萬元(未履行)。鑒于該犯系財產性判項未全部履行,應當從嚴。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王正龍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