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鹽城監獄

                 

〔2023〕蘇鹽獄減建字第號

    罪犯宋體棟,男,1969年3月6日出生,江蘇省泗洪縣人,漢族,小學文化,公民身份號碼320827196903060633,現在江蘇省鹽城監獄四監區服刑。

    2021年1月29日江蘇省泗洪縣人民法院作出(2020)蘇1324刑初571號刑事判決,以罪犯宋體棟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八個月(刑期自2020年7月30日起至2024年3月29日止)。2021年1月21日江蘇省泗洪縣人民法院作出(2020)蘇1324民初6754號民事判決,責令罪犯宋體棟賠償原告人民幣82.297639萬元。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3月19日交付江蘇省鹽城監獄執行。

    罪犯宋體棟在服刑期間,能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1年12月、2022年5月、2022年10月、2023年4月、2023年9月獲得表揚五次,確有悔改表現。民事賠償人民幣82.297639萬元(該犯已履行9.365萬元,連帶責任人已履行2.344323萬元)。鑒于該犯財產性判項未全部履行,應當從嚴。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宋體棟減去有期徒刑一個月。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鹽城監獄

2023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