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鹽城監獄

                 

〔2023〕蘇鹽獄減建字第319號

    罪犯李繼雨,男,1992年1月12日出生,安徽省蕭縣人,漢族,小學文化,公民身份號碼342222199201121619,現在江蘇省鹽城監獄八監區服刑。

    2018年10月23日常州市金壇區人民法院作出(2018)蘇0482刑初111號刑事判決,以罪犯李繼雨犯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7年5月31日起至2027年5月30日止)。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1月14日交付江蘇省鎮江監獄執行。2019年1月25日調入江蘇省鹽城監獄服刑。2021年7月29日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21)蘇09刑更270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刑期至2026年10月30日止)。

    罪犯李繼雨自上次減刑后,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1年8月、2022年2月、2022年7月、2023年1月、2023年6月獲得表揚5次,確有悔改表現。鑒于該犯系嚴重暴力性犯罪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刑罰,鑒于該犯系侵害婦女權益犯罪時的罪犯,建議從嚴。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李繼雨減去有期徒刑六個月。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鹽城監獄

2023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