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鹽城中院】罪犯郝彥明減刑一案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鹽城 發布時間:2024-01-10 瀏覽次數:1810
罪犯郝彥明,男,1978年8月2日出生,黑龍江省蘭西縣人,漢族,小學文化,公民身份號碼232325197802022019,現在江蘇省鹽城監獄六監區服刑。2002年12月曾因犯強奸罪、搶奪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八年,2008年6月27日被假釋。
2016年7月13日江蘇省連云港市連云區人民法院作出(2016)蘇0703刑初139號刑事判決,以罪犯郝彥明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八個月(刑期自2016年2月3日起至2028年10月2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5萬元。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8月18日交付江蘇省鹽城監獄執行。2019年1月31日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19)蘇09刑更46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2021年10月28日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21)蘇09刑更331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六個月(刑期至2027年9月2日止)。
罪犯郝彥明在上次減刑后,仍能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2年1月、2022年6月、2022年11月、2023年4月、2023年9月獲得表揚5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人民幣5萬元(已履行0.75萬元)。鑒于該犯財產性判項未全部履行且因搶劫罪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應當從嚴。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郝彥明減去有期徒刑五個月。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