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鹽城監獄

                 

〔2023〕蘇鹽獄減建字第282號

    罪犯付明旭,男,1988年6月9日出生,江蘇省連云港市人,漢族,初中文化,公民身份號碼32070619880609151X,現在江蘇省鹽城監獄五監區服刑。曾因犯非法拘禁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2009年7月17日刑滿釋放。

    2014年4月8日江蘇省連云港市新浦區人民法院作出(2014)新刑初字第0046號刑事判決,以罪犯付明旭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萬元;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六個月(刑期自2013年5月21日起至2025年11月20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1,1萬元,責令退還被害人人民幣1.2628萬元。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6月5日交付江蘇省鹽城監獄執行。2017年1月24日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17)蘇09刑更75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2019年4月30日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19)蘇09刑更175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刑期至2024年9月20日止)。

    罪犯付明旭在上次減刑后,仍能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19年2月、2019年7月、2019年12月、2020年5月、2020年10月、2021年4月、2021年9月、2022年2月、2022年7月、2023年1月、2023年6月獲得表揚十一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人民幣1.1萬元(已履行3500元),責令退還被害人人民幣1.2628萬元(已履行)。鑒于累犯且搶劫罪被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應當從嚴。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付明旭減去有期徒刑六個月。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鹽城監獄

2023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