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快遞加盟店寄出的快遞損壞,誰擔責?
作者:如皋市人民法院 袁立峰 平正磊 發布時間:2023-12-29 瀏覽次數:2036
快遞損壞,誰來賠償?近日,如皋法院搬經法庭辦結一起運輸合同糾紛。
在如皋市江安鎮從事建材經營的施某接到一個網絡訂單,一客戶向其定制一款鋁合金波紋瓦,并要求寄送至海南省。施某完成定制加工后,找到某物流公司的加盟店,要求將波紋瓦寄送至海南省。施某在該加盟店掃碼后,在某物流公司開發的微信小程序上填寫寄件人、收件人信息、地址和所需寄送的物品詳情后,在該微信小程序中支付了運費1920元。波紋瓦寄送給買家后,買家發現波紋瓦受外力擠壓損毀嚴重,予以拒收,也未支付貨款。
施某認為,某物流公司和加盟店與其存在運輸合同關系,波紋瓦在運輸過程中損毀,給其造成了損失31644元,應當予以賠償。被告某物流公司辯稱,對于原告的波紋瓦在運輸過程中受損的事實無異議,但原告的波紋瓦未保價,不同意按照原告主張的價值賠償。
某物流公司加盟店則認為,雖然其經辦了原告的寄件業務,但貨物離開加盟店后就屬于某物流公司的管理范圍,加盟店沒有對原告的貨物造成損害,加盟店也不是運輸合同當事人,不應賠償。
法官助理劉沁發現,雙方對于貨物運輸中損毀的事實并無異議,主要爭議在于由誰賠償,如何賠償。
本案中,原告通過某物流公司小程序下單,也是通過小程序支付運費,應當認定某物流公司與原告建立了運輸合同關系,即使未保價也應當根據原告的實際損失予以賠償。被告某物流公司加盟店雖然經辦了原告的寄件業務,但該行為系物流公司與加盟店按照加盟協議約定的內部管理事務,不影響原告與被告某物流公司運輸合同關系的認定。
為釋明法律,劉沁進一步向雙方當事人解釋法律適用相關問題,最終雙方達成調解,原告施某的損失由被告某物流公司賠償20000元,但某物流公司不主張波紋瓦的殘值,波紋瓦殘值由原告施某自行處置,彌補其損失。
通過網絡接單,再通過快遞或者物流公司交付產品,是一種較為常見的供貨方式。商家在寄送商品時,應當審慎選擇具有較高服務質量的快遞物流公司,在填寫商品信息時應當盡量詳盡完備,對于貴重商品可以選擇保價的方式,盡量減少因寄件損毀、滅失引發的賠償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