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說兒子他一個人養 直到他生病住院
作者:無錫市錫山區人民法院 發布時間:2023-12-27 瀏覽次數:2406
案情介紹:
李某和張某離婚后,協議約定兒子小李由父親李某撫養并承擔一切費用。三年后李某因病住院出院其間丟掉了工作,生活難以為繼無法獨自撫養小李,之后小李講母親告上了法庭要求張某支付撫養費。
母親張某表示家中有母親需要贍養,同時還要撫養先前與前夫的女兒,再加上購房貸款生活經濟壓力讓自己無力承擔小李的撫養費。張某陳述在李某住院、修養期間,小李一直隨她生活,她也竭盡所能陪伴小李成長,已經盡到了母親的責任。現在李某已經痊愈,每月所得的失業金、開專車,加上爺爺奶奶幫襯,生活不成問題,李某應該信守承諾,獨自負擔小李的撫養費。
審判結果:
張某向小李支付撫養費1200元直至小李獨立生活之日止。
審判說理:
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全部撫養費。
本案中,李某和張某離婚時約定,兒子小李由李某撫養并由李某承擔全部的撫養費確系雙方當時真實意思表示,且此后亦是照此執行直至李某生病住院。但該協議約定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本案中,李某生病后,撫養能力下降,經審查,從現在雙方的實際收入情況和撫養能力可見,李某與張某收入水平相當,小李要求母親張某承擔部分撫養費用有利于其生活和成長。綜合小李成長所需和父母收入情況,同時考慮到張某另需撫養女兒,贍養母親,故本院確定張某自2023年8月起至小李獨立生活之日止,按照1200元/月的標準向小李支付撫養費。
法官評析:
撫養費是父母為未成年人承擔的生活、教育的費用,是父母的一種義務。一方當事人在離婚時為爭得子女的撫養權或為了盡快離婚等原因,會降低另一方對子女的撫養要求,甚至愿意獨自承擔撫養責任,此時,離婚協議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理應遵從。但離婚協議僅對協議雙方產生約束力,當然不免除各方應盡的法定撫養義務,即便是法院判決確定的支付方式及金額,后續出現必要情況,如一方突發疾病、工作變動至經濟能力下降,亦或小孩升學、患病、年齡增長至撫養費用顯著增加,致使一方明顯不能保障子女生活所需的,未成年子女均有權要求對撫養費的數額及支付方式作出相應調整,這屬于未成年人的法定權利。
離婚時,夫妻雙方應審慎考慮,根據自身撫養能力確定撫養費的數額和期限,避免因爭奪撫養權或盡快離婚等原因沖動決定撫養費的負擔分配,給未成年子女的成長造成不便。
法律依據:
《中國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第一千零八十五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