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載未見的兒子,一見面就跟我要撫養費
作者:無錫市錫山區人民法院 發布時間:2023-12-27 瀏覽次數:3027
案情介紹:
2023年9月,戴某見到了已經分別多年的兒子小戴,不成想兒子為了撫養費將自己告上了法庭。
回到2008年,戴某與妻子黎某因瑣事爭吵,黎某氣不過就帶著年幼的兒子小戴離家前往重慶生活。兩年后,戴某訴至法院要求與黎某離婚,從此與兒子天各一方。直到最近,小戴為了辦身份證而返回無錫,才與父親戴某碰面,也從父親那里得知父母已經離婚。回想多年辛苦養育自己的母親,如今各種費用日漸增加,母親一人難以支撐,所以他希望通過法院要求父親支付撫養費。
戴某見到了自己十五年沒見的兒子很是欣喜,兒子的要求他也愿意履行,但戴某也說出了自己的難處,再婚后自己育有一女,還有72歲的母親和97歲的奶奶需要贍養,每月五千元的收入有限,希望法庭能夠酌情減免一部分撫養費。戴某也表示當初前妻黎某帶著兒子離家出走有錯先,自己多方尋找未果,才導致了現在的局面,黎某應承擔2023年10月之前的撫養費。
審判結果:
一、戴莫應支付小戴截止至2023年9月的撫養費100000元。自2023年10月起,戴某每月支付小戴撫養費800元至小戴獨立生活之日止。具體支付方式為:被告戴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當月及之前結欠的撫養費,之后于每月1日支付當月撫養費。
二、駁回小戴的其他訴訟請求。
審判說理:
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的,未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的權利。黎某在生育小戴后,由于其與戴某夫妻矛盾,于2008年攜尚年幼的小戴離家未歸,撫養至今。此后,戴某未盡到對小戴的撫養義務,也從未支付過撫養費,小戴主張的主張于法有據,本院予以支持。戴某認為,是黎某攜子離家出走導致其未盡撫養義務。其并無過錯。本院認為,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義務是法定義務,不因夫妻之間的矛盾或過錯而免除,且戴某在離婚糾紛的庭審中亦明確表示愿意支付撫養費。關于撫養費的支付標準,綜合戴某自述的收入情況、戴某需要承擔的其他撫養義務、小戴的實際生活需要及本地區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酌定截止至2023年9月,戴某應支付撫養費100000元。自2023年10月起,戴某每月需支付撫養費800元至小戴獨立生活之日止。具體支付方式為,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當月及之前結欠的撫養費,之后于每月1日支付當月撫養費。
法官評析:
撫養費是父母為未成年人承擔的生活、教育的費用,是父母的一種義務。親子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父母離婚后,不能免除父母對子女的撫養、教育、保護的義務,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該承擔撫養費,不會因過錯免除或減輕。父母之間的矛盾也不應影響子女,撫養費可以通過金錢方式彌補,但是成長路上母愛或父愛的缺失是無法彌補的,這將是小孩一生的遺憾。為人父母是一種責任,除了支付撫養費,平時還應多關心、愛護孩子,充分保障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