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直播行業的興起,網絡主播與經紀公司之間的合同糾紛也逐漸增多。近日,如皋法院就審理了一起經紀公司起訴主播要求賠償的案件。

2020年4月,楊某準備加入甲公司成為簽約主播,即以楊某母親的名義開設抖音賬號。甲公司掛靠抖音平臺的“乙公會”后,楊某也加入該公會開展直播活動。

此后,甲公司又獨自成立了“甲娛樂公會”,并與楊某補簽經紀合同。但是,楊某一直未能加入“甲娛樂公會”,因此甲公司起訴要求解除經紀合同,由楊某賠償損失54萬余元。

經法院審理,楊某不存在根本違約的行為。首先,楊某提供記錄其在合同期間內持續進行直播,只是未加入指定公會,甲公司并無證據證明楊某存在擅自停工的行為。其次,經紀合同并未約定甲公司的合作平臺即指甲娛樂公會,而楊某受公司指示加入“乙公會”并選擇“自動續約”,根據抖音平臺的規則,楊某在自動續約期間及實名認證不符的情況下無法加入其它公會。再次,楊某當庭也同意重新開設賬戶加入指定公會繼續履行合同。綜上,法院駁回了甲公司的訴訟請求。

法官提醒:

網絡主播憑借公司對其進行的商業策劃與包裝、依托網絡信息平臺開展商業活動,從而創造了高額的商業價值。由于網絡平臺具有快速變化、更新的特點,主播與公司之間形成的經紀合同往往具有滯后性,因此引起的糾紛爭議較大。

本案的審理主要明確了經紀公司作為專業的經營機構,對直播賬號管理規則的了解應當比網絡主播具有更高的專業性,直播規則發生變化所產生的糾紛,不能單純認定網絡主播作為賬號管理者就當然負有責任。

網絡主播與經紀公司的合作模式不是一成不變的,網絡信息平臺的管理規則及分成形式也不是一成不變的,不同的商業合作模式,需要不同的法律關系保駕護航。因此,在各種模式和規則快速變化的網絡時代,經紀公司和網絡主播應當隨著規則、模式的變化及時對經紀合同作出補充和修訂,以此更好地維護雙方的權益,促進共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