得不償失!發生糾紛出手打人,老漢承擔80%的賠償責任
作者:啟東市人民法院 常盼盼 發布時間:2023-12-27 瀏覽次數:3409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發生糾紛時,應當通過正當渠道解決,而不是采取暴力,近日,啟東法院審理了這樣一起案件,一老人毆打他人被判承擔80%的賠償責任。
基本案情
高老漢是啟東某村村民,陳女士是負責本村部分保潔工作的保潔員。事發當日,陳女士與其他保潔人員在高老漢家附近進行垃圾清理工作,工作結束后,陳女士收拾好清潔工具準備離開,這時,高老漢發現陳女士將清理的垃圾倒在了自家門前的小河邊,高老漢見狀十分生氣,便上前與陳女士理論。雙方爭執過程中,高老漢一時氣憤,動手打了陳女士一拳,陳女士隨即報警。經鑒定,陳女士受輕微傷,結合查明的事實與證據,派出所依法給予高老漢伍佰元罰款的行政處罰。陳女士受傷后在當地醫院住院治療,出院后,雙方就賠償事宜始終沒有達成一致意見,陳女士遂訴至法院。
法院審理
審理期間,高老漢因年事已高生病住院,無法應訴,經法官溝通、勸解,高老漢最終同意讓子女代理出庭。啟東法院經審理認為,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根據當事人雙方各自的過錯程度,依法判決高老漢承擔80%的賠償責任。一審判決后,雙方當事人均未提起上訴或再審。
法官說法
自然人享有健康權,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得侵犯。高老漢與陳女士因生活中的瑣事發生糾紛,雙方本應冷靜處理,但高老漢為了爭一口,動手打了人,觸犯法律終擔責。日常生活中,我們常會因為一些“雞毛蒜皮”的事,與家人、鄰居、朋友,甚至陌生人發生爭執,此時,我們切莫為了“逞一時英雄氣概”而失去理智。有時忍一忍、退一步,事情自然迎刃而解。遇事需冷靜,一旦觸碰法律底線,就要承擔不同程度的法律責任,即使有理也不能成為免責的事由。法治社會的建設離不開大家的日常點滴,生活中學法、知法、守法、用法,才能夠維護自身與社會的穩定、和諧,我們每個人都是法治社會構建不可缺少的一員。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四十三條 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結伙毆打、傷害他人的;
(二)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六十周歲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一次毆打、傷害多人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二條 自然人享有生命權。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和生命尊嚴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權。
第一千零三條 自然人享有身體權。自然人的身體完整和行動自由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害他人的身體權。
第一千零四條 自然人享有健康權。自然人的身心健康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害他人的健康權。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