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江蘇法院著力提升涉外司法效能,完善國際商事爭議解決機制,依法妥善審理了一批具有較大影響、有規則指引作用的案件。12月18日,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江蘇高院”)發布8個涉外商事海事審判典型案例。新京報記者獲悉,本次選取的案例均為2022年審結,涵蓋涉外商事、海事案件的主要類型,涉及國際貨物買賣、外商投資、海上運輸、國際仲裁和國際商事爭議解決等領域。

江蘇高院表示,這些案例體現了江蘇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審判的三個特點,一是正確適用國際條約和準據法,完善涉外商事法律適用規則體系;二是維護公平有序市場秩序,統一裁判尺度;三是加強國際司法協助,完善國際商事糾紛多元化解決機制。案例所涉法律問題具有較強的代表性,對于統一裁判標準、完善審理規則體系具有示范作用,可以為企業從事國際貿易投資、海上航運,運用法制和規則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提供有益參考。

正確認定海外倉服務合同權利義務,促進跨境電商發展

在江蘇高院公布的其中一起案例中,公眾公司從事跨境電商出口,在德國亞馬遜平臺銷售商品。2020年,公眾公司將真絲枕套投放至德國亞馬遜平臺倉庫。2021年4月,德國亞馬遜平臺要求公眾公司下架全部商品,并要求公眾公司提供位于德國的收件地址用以接收退貨。公眾公司得知肯亞公司在德國當地提供海外倉服務,遂委托肯亞公司代為接收德國亞馬遜平臺退貨1936件,并將貨物轉運回中國。肯亞公司轉委托一家德國海外倉公司實際履行上述合同。公眾公司最終確認收到退貨1355件,后起訴要求肯亞公司賠償損失75526.12元。

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肯亞公司以自己的名義向公眾公司發送海外倉服務的報價單,并且肯亞公司的工作人員與公眾公司進行聯絡,結算費用,因此可以認定肯亞公司與公眾公司之間存在海外倉服務合同關系。肯亞公司為公眾公司提供海外倉服務,將其收到的德國亞馬遜平臺退貨,轉運回中國并交給公眾公司。雖然肯亞公司委托德國當地公司實際提供海外倉服務,但是肯亞公司應當賠償公眾公司貨物丟失的損失。根據德國亞馬遜平臺簽收信息、公眾公司簽收單據等證據,認定肯亞公司丟失貨物581件,并綜合考慮報關單價、折舊等因素,酌定貨物損失55000元。在抵銷公眾公司應付肯亞公司費用12159.92元后,判令肯亞公司賠償公眾公司損失42840.08元。本案一審判決后,雙方當事人均未上訴。

江蘇高院認為,海外倉在跨境電商的發展中發揮著重要作用,企業將貨物批量出口到境外倉庫,實現本地銷售、本地配送,有效降低物流成本、提高物流時效。中小賣家一般會選用第三方海外倉,由第三方海外倉提供倉儲、收件、拆件、打包、標簽、郵寄等服務。蘇州法院結合在案件審理中發現的海外倉業務發展情況,向行業協會發送了司法建議,獲得積極反饋,以能動司法有效促進地區跨境電商行業健康發展。

準確查明韓國法律,依法確認外國公司代表權

株式會社TiTi是在韓國登記設立的公司,社長為曹祥鉉。2002年,株式會社TiTi在江蘇省無錫市設立天天公司,并持有天天公司全部股權。從2018年4月起,株式會社TiTi通過派員上門、郵寄律師函、發送通知等方式要求行使股東知情權,均遭到天天公司拒絕。株式會社TiTi起訴,請求天天公司提供自2006年8月1日起的全部董事會會議決議、股東會會議記錄、財務會計報告、公司會計賬簿及原始憑證以供查閱、復制。天天公司主張,2018年4月17日株式會社TiTi董事會決議確認曹祥鉉為社長,該決議無效。

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認為,曹祥鉉是否有權代表株式會社TiTi提起本案訴訟應適用該會社登記地法律,即韓國法律。韓國商法第389條規定,公司應以董事會的決議選任代表公司的董事。根據株式會社TiTi章程第30條規定,社長是根據董事會的決定,從董事中選任;社長代表本公司。株式會社TiTi的商業登記證載明曹祥鉉為代表人,2018年4月17日株式會社TiTi董事會出席人員符合章程規定,董事會決議有效。因此,曹祥鉉有權代表株式會社TiTi提起本案訴訟。根據中國《公司法》規定,株式會社TiTi行使股東知情權合法有據,判決天天公司提供全部董事會會議決議、股東會會議記錄、財務會計報告供株式會社TiTi查閱、復制;提供會計賬簿及原始憑證供株式會社TiTi查閱。天天公司不服,提起上訴。江蘇高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判決。

江蘇高院認為,本案系股東知情權訴訟,首先要解決株式會社TiTi提起訴訟的代表權問題。因株式會社TiTi是在韓國登記設立的公司,株式會社TiTi的代表權問題應適用韓國法律,根據韓國法律審查相關董事會決議的效力。股東知情權的行使對象天天公司系在中國設立,應適用中國法律。本案中存在多個法律關系,需要分別確定準據法,并適用不同國家的法律。該案外國法查明準確,說理詳實規范,裁判結果妥當,可為審理同類案件提供借鑒。

探索創新涉外商事中立評調機制,促進國際商事糾紛實質化解

烏干達是位于非洲東部的多湖泊國家,被譽為“高原水鄉”。在普遍缺水的非洲地區,烏干達的飲用水生產和銷售業務市場具有廣闊前景。2020年3月,烏干達西湖水業公司與新美源公司訂立《購銷合同》,烏干達西湖水業公司向新美源公司采購一套“瓶裝水吹灌旋一體生產線”,合同總價款為722萬元人民幣,約定90天內安裝調試完畢。合同簽訂后,烏干達西湖水業公司共計向新美源公司支付貨款95萬美元,折合620萬元人民幣。但是直至2021年8月底,新美源公司仍未將全部設備發貨至烏干達,烏干達西湖水業公司也不滿意在新美源公司廠區內的試產結果。烏干達西湖水業公司提起本案訴訟,請求解除《購銷合同》,要求新美源公司返還620萬元人民幣,并支付違約金200余萬元人民幣。

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受理該案后,經雙方當事人確認,從中立評調員中選擇具有海外投資糾紛處理經驗的專業人員――蘇州市商務局政策法規處處長鹿仕超,組織雙方當事人進行中立評調。中立評調員發現案涉設備的水生產效能較高,實際生產中并不會滿負荷運轉,建議雙方當事人考慮通過適當降低驗收標準的方式變更部分合同條款,盡量促進合同履行,實現烏干達西湖水業公司所期待的利潤。最終在中立評調員和合議庭共同協調下,雙方當事人訂立預調解方案,新美源公司先繼續履行部分合同義務,待雙方當事人確認后再共同申請人民法院制作民事調解書,妥善化解糾紛。案涉設備已順利出口至烏干達,為當地飲用水產業的發展注入了強大動力。

江蘇高院認為,涉外商事糾紛案件具有較強的專業性,中立評調員從相關領域的專業視角給出意見,為當事人提出切實可行的調解方案,是中立評調機制的特有優勢。同時,法官在中立評調過程中從法律角度進行協調,在處理專業性強且法律關系較為復雜的涉外商事糾紛時,可以與中立評調員形成合力。蘇州國際商事法庭探索中立評調機制,是建設國際商事糾紛多元化解決機制的創新舉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