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伴隨著養寵熱潮的出現

小區里的流浪動物也在增多

對這些動物的管理一直是社會上一大難題

但如果流浪動物在小區內發生傷人事件

又該誰來買單?

基本案情:

某日傍晚,喜歡在小區內遛彎的張某正一如往常帶著寵物狗散步,突然聽到自家小狗發出慘叫,只見一只流浪貓正與寵物狗相互撕咬,眼見自家小狗被抓的哀嚎連連,顧不得害怕的張某忙上前驅趕流浪貓,卻不慎被小貓抓傷。張某隨后去醫院進行治療,并注射了狂犬疫苗。

看著自家小狗對下樓遛彎產生了陰影,受傷的張某也是越想越氣,認為物業公司作為小區的物業管理服務者,對小區疏于管理,導致流浪貓在小區內流竄,存在安全隱患,應該承擔賠償責任,于是找到物業公司要求賠償損失。而物業公司對張某的說法并不認可,雙方爭論無果后,張某將物業公司訴至沛縣法院。

爭議焦點:

在小區內被流浪貓抓傷,物業公司需要承擔責任嗎?

調解進行時:

受理案件后,承辦法官主動在庭前通過電話與雙方進行溝通,認真傾聽了各方訴求,了解事件原委,為減輕雙方訴累,法官積極組織雙方開展調解。

張某認為,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條規定,遺棄、逃逸的動物在遺棄、逃逸期間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動物原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承擔侵權責任。流浪貓在小區內流竄,應認定物業公司為流浪貓的管理人,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而物業公司則認為,各小區常有流浪貓存在,且活動范圍較大、靈活隱蔽,物業公司只能在巡查中發現一只驅趕一只,不可能保證小區內沒有一只流浪貓,所以已經盡到物業公司應盡的安全保障義務。另外,物業公司還認為,張某在小區內遛狗,因阻止寵物狗與流浪貓之間的撕咬才導致其受傷,系其自身原因所致,物業公司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法官耐心安撫了當事人的情緒,并對雙方進行了釋法明理:

雖然《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條規定,“遺棄、逃逸的動物在遺棄、逃逸期間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動物原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承擔侵權責任”,但傷害張某的是一只流浪貓,無法查清原飼養人或管理人。而物業公司是小區物業的服務方,并不能直接認定為流浪貓的管理人,但作為小區物業服務單位,物業公司理應盡到合理限度范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本案中流浪貓經常在小區內流竄并發生傷人事件,物業公司未盡安全保障義務,應承擔部分責任。張某在小區內遛狗,發生撕咬前其自身未盡到注意義務,且在動物發生撕咬時未采取合理應對措施,也應承擔一定責任。因此,張某與物業公司均存在過錯,應當分擔損失。

調解過程中,法官通過對民法典法律條文進行細致解讀,在厘清雙方責任的情況下,多次組織雙方協調溝通,最終物業公司表示愿意承擔部分賠償責任,雙方達成調解協議,物業公司當場給付賠償款,雙方糾紛得以圓滿化解。

法官提醒:

近年來,小區內流浪動物傷人的事件屢見不鮮,成為小區治理難點。作為小區物業的服務方,物業公司應強化責任意識、履行安保義務,可積極通過專業人士的指導幫助,比如可以借助動物保護協會等公益組織和愛心人士等社會力量,更好地處理流浪動物帶來的各類問題,為小區居民提供更安全、更高質量的服務。此外,許多小區內居民出于對流浪動物的關心關注,會定點投放貓糧狗糧或剩飯剩菜,但此舉容易造成流浪動物聚集,并帶來傷人風險,應配合相關單位,共同謀求救助流浪動物的最佳途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