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工人工資遭失信懲戒 無法乘坐高鐵被迫履行
作者:蘇州市相城區人民法院 秦偉 黃堅 發布時間:2023-12-19 瀏覽次數:2204
索某某、胡某某、顧某某與蘇州某商貿有限公司勞動人事爭議系列糾紛,經蘇州市相城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裁決蘇州某商貿有限公司支付索某某、胡某某、顧某某工資合計1.4萬余元。但蘇州某商貿有限公司始終未予以履行,故索某某、胡某某、顧某某向蘇州市相城區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執行中,法院通過線上網絡查控系統、線下調查等多種途徑,發現該公司早已不在經營,賬戶無銀行存款,名下無不動產、車輛等可供執行的財產。法院電話聯系該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某某,其找各種托詞理由推脫。經向申請執行人了解,被執行人法定代表人早已不在蘇州生活工作,案件執行陷入僵局。
鑒于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書指定的期限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給付義務,法院決定對被執行人法定代表人朱某某采取限制消費措施,后朱某某因無法乘坐G字頭動車組列車,迫于壓力主動聯系法院,稱由于被法院采取限制消費措施,其生活工作處處受限,出行不便,希望能夠一次性履行債務,以盡快解除對其采取的限制消費措施,當天其將三名勞動者的工資全部清償到位,案件順利執行完畢。
法院在此提示被執行人要盡早拋棄僥幸心理,積極配合法院執行工作,否則法院會依法采取限制消費措施、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罰款、拘留等執行懲罰措施,讓被執行人一處失信、處處受限、寸步難行,付出不及時履行生效文書確定義務的成本及代價。須知規避執行、拒不執行害人害己,履行法定義務才是正確的選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