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妻出走七年,歸來要房引爭端
作者:昆山市人民法院 李瀟絮 發布時間:2023-12-11 瀏覽次數:2493
“離婚后析產、拆遷房繼承、房屋買賣過戶”,近日,江蘇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接收的一起案件牽扯出三重矛盾,為了解決當事人燃眉之急,真正做到案件事了,承辦法官堅持能動司法,通過調解“一攬子”化解了糾紛。
糾紛的起因是金某與蔣某離婚后的財產分割。兩人在1999年初登記結婚,婚后二人在昆山定居,并生下了女兒小金。不幸的是女兒小金患了重病,金某一家生活拮據,夫妻二人矛盾頻發。2016年,蔣某離開昆山,與金某兩地分居,兩人最終于2020年經法院調解離婚,但并未進行財產分割。
2023年9月,蔣某突然起訴至昆山法院,要求進行財產分割,其中最重要的財產就是在金某家老宅拆遷后的3套安置房。蔣某認為老宅房子的建造和拆遷均發生在二人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理應進行分割。金某則表示老宅的產權登記在自己父母的名下,拆遷后的安置房也一直登記在拆遷公司名下,而且其中一套已經為了給小金治病賣給了案外人王某。同時,金某認為蔣某一直都未盡到作為妻子和母親的責任,根本無權主張分割。
為了全面了解案情,承辦法官對案涉拆遷安置房情況進行調查,卻發現已經出售的一套安置房也有在訴案件,房屋買受人王某因該房屋一直未辦理過戶登記起訴到了法院。據了解,房屋之所以未辦理過戶登記,是因為金某的父親是老宅登記的權利人,金某的父親在2000年過世,后金某的爺爺奶奶也先后去世,因為金某的爺爺奶奶還另有其他子女,在沒有遺囑的情況下,案涉拆遷安置房因繼承關系復雜權利人眾多。如果王某想要順利過戶所購買的一套安置房,需要該房產的全部利害關系人至公證處辦理公證,但由于協調難度大、權屬爭議復雜,公證處要求要以法院的生效判決為依據才可出具公證書。
按照傳統審判流程,當事人只能先到法院起訴進行財產分割,但后續又涉及房屋過戶效力的認定等問題,很可能產生多個衍生案件、牽涉人數眾多、處理周期冗長,更嚴重的是可能造成金某與親戚之間的關系破裂,進一步激化矛盾。承辦法官考慮到上述因素,決定啟動法院糾紛多元化解機制,以調解和聯動為主要手段,嘗試打破僵局。
首先,把案涉三套安置房的全部利害關系人聚到一起進行調解,在調節過程中,金某的叔叔伯伯們都對金某目前的窘境表示關心和理解,并主動表示愿意放棄三套安置房的繼承權。在各方就分家析產達成一致書面意見后,法官與公證處取得聯系,說明相關情況,公證處同意出具遺產公證,至此,為房屋買受人王某辦理過戶登記的最大障礙解除,王某與金某等利益相關方在法官的主持下達成調解協議,金某將協助王某辦理過戶登記,拆遷公司予以配合。
接下來,法官又針對蔣某、金某的財產分割糾紛進行調解,重點從案涉老宅的由來、二人離婚后金某所承擔的家庭重任、小金的身體情況及后續的治療照護需求等方面幫助二人進行分析,結合情理與法理,嘗試找出能夠調和二人矛盾的解決方案。最終,蔣某不再堅持對金某現有的房產等進行分割,轉而要求金某將一套安置房轉移登記至女兒小金的名下,并給予自己10萬元補償,金某對蔣某的要求也表示同意,雙方在法官的主持下簽訂調解協議,糾紛圓滿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