駕駛電動車未佩戴頭盔被撞腦部受傷
作者:南通市通州區(qū)人民法院 金永南 李慧 發(fā)布時間:2023-12-07 瀏覽次數(shù):9185
電動車交通事故屢屢發(fā)生,而不佩戴安全頭盔不僅容易造成頭部受傷,還要自己對損害后果承擔部分責任。近日,南通市通州區(qū)人民法院審理了這樣一起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最終判決酌情減輕被告熊某10%的賠償責任。
被告熊某駕駛三輪電動車由北向南行駛至交叉路口左轉彎時,與由南向北原告瞿某駕駛的電動車發(fā)生碰撞,造成瞿某受傷的交通事故,經交警部門作出事故認定書,認定熊某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
瞿某事發(fā)后經醫(yī)院診斷為右側顳葉腦挫傷、創(chuàng)傷性硬腦膜下血腫等癥,經鑒定,瞿某因交通事故致顱腦損傷遺留腦軟化灶形成伴精神障礙,日常生活有關的活動能力輕度受限構成十級殘疾。事發(fā)后,經南通市通州區(qū)公安局交警大隊委托檢驗,瞿某的血液中檢出乙醇成分,其含量為24.8mg/100mL。
通州法院審理認為,民法典規(guī)定:“被侵權人對同一損害的發(fā)生或者擴大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本案原告瞿某未戴安全頭盔,酒后駕駛電動自行車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江蘇省電動自行車管理條例》及南通市人民政府《關于駕乘電動自行車佩戴安全頭盔的通告》等規(guī)定,反映出原告欠缺作為道路交通參與人應盡的注意義務,從而表明其在主觀上具有重大過失,遂判決酌情減輕被告熊某10%的賠償責任。判決后,雙方未提起上訴。
【法官說法】未佩戴安全頭盔導致?lián)p害后果擴大,適當減輕侵權人責任
電動自行車駕乘人員佩戴安全頭盔,不但是法律法規(guī)明確規(guī)定的義務,同時也是保護交通自身安全的必要措施。雖然未佩戴安全頭盔不影響交通事故責任的劃分、認定,但并不代表駕駛人完全不需要對損害后果承擔責任。本案中,原告瞿某因交通事故導致腦部受傷嚴重,與其未佩戴安全頭盔導致?lián)p害后果擴大存在關聯(lián)性,法院以此適當減輕侵權人的賠償責任,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也符合民法典的規(guī)定。法官提醒,電動自行車駕乘人員應當佩戴符合國家安全標準的頭盔,否則遇到交通事故可能將吃大虧,不僅自己受傷,還很可能無法獲得全額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