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某某在啟東打工期間,通過網絡與黃某某相戀,但因為黃某某父親的反對,兩人終究分手,這讓石某某內心郁悶。某天,在休病假的他喝了幾杯酒,心里越想越不理解,便決定到女友家嘗試挽回女友。

在到達女友家樓下時,石某某便開始邊開車邊按喇叭,想以此方式讓女友出面把說清楚,但女友的父親黃某從家里出來阻止石某某按喇叭的行為,接著又因為黃某不同意二人談戀愛爭吵起來,黃某在勸說無效后報警。

然而等民警到達現場后卻發現,石某某滿身酒氣,有酒駕嫌疑,便聯系交警中隊到現場處理,但石某某否認酒后駕車并且不配合呼氣測試,交警遂帶石某某往醫院抽血檢測,最終檢測出石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為193.1mg/100ml,已涉嫌犯危險駕駛罪。

啟東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石某某醉酒后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其行為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刑事責任。綜合被告人的犯罪情節、悔罪表現,最終以危險駕駛罪判處被告人石某某拘役二個月十五日,并處罰金3000元。

法官提醒

醉酒駕車是指車輛駕駛人員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駕駛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規定: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并處罰金:

(1) 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

(2) 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3) 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

(4) 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還是那句話:

開車不喝酒,喝酒不開車。

珍愛生命,遠離酒駕